集团已经签了常年法律顾问合同,新设子公司是否自动获得服务,首先看合同如何定义受服务主体。共用品牌、办公地点或财务人员,不会自动使每一家独立公司都成为同一委托人,也不意味着新增主体必然需要再收一整份费用。
合同中的“集团”需要具体化
如果附件列明母公司及若干子公司,应核对名单是否可自动更新、是否有持股比例或业务范围条件。仅写“为集团提供法律服务”,但没有主体和授权规则,遇到新增公司就容易出现分歧。两江新区企业可先整理公司名称、统一社会信用代码、实际控制与业务关系,由律所确认接受委托的范围。
母公司支付费用,不当然有权处分子公司独立权益。律师为子公司处理合同或争议时,需要核对其合法授权、具体需求与信息共享边界。集团内部涉及少数股东、合资伙伴时,更不能以总部统一采购顾问服务为由忽略独立利益。
增费应看新增工作与原约定
顾问合同可能按主体数量、工作量、服务小时或事项类别定价。新增子公司仅承接少量常规咨询,与新增一个有大量劳动、采购或诉讼事务的经营主体,工作量不同。应说明原套餐是否包含新增主体、共享额度如何计算以及专项事务是否另行报价,不能一提扩展就按未经约定的固定金额收费。
同一份标准文件供多个主体合法使用时,是否重复计费也宜约定;但不同公司事实、风险和交易条款存在差异,不能以文件看起来相似就要求省略必要审查。费用比较应基于实际服务清单,而不是仅比较覆盖企业名称的数量。
集团内部发生争议时要重新审查冲突
母子公司、姐妹公司之间的借款、担保或股权调整,可能产生不一致利益。原合同覆盖多家公司,并不代表律所可以在任何相互争议中同时代理所有主体。应依法核查利益冲突、信息保密及需另行委托的事项,不能用一份笼统集团授权消除法律禁止的情形。
扩展服务时可签补充文件,明确新主体加入时间、联系人、授权流程、共享额度及历史事项是否包含。已发生争议的诉讼,不宜默认属于加入后的免费常规服务。每次主体或业务发生重要变化时同步更新顾问清单,能够让费用、授权与实际工作保持一致,也减少企业以为已有人负责而律师尚未收到有效委托的空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