员工在两江新区企业工作期间出钱参与股权激励,离职时被告知只能按原价退出。判断这一要求是否有效,不能只选“劳动者”或“股东”一个身份。需要同时查清取得的是实际股权、持股平台份额、期权还是虚拟收益权,权益是否已经归属,谁承诺回购,以及离职原因如何触发约定。
先画清楚权利和义务分别在谁身上
劳动合同的签约单位,可能与实际经营公司、持股平台和回购义务人不同。员工向平台缴款,不一定直接成为经营公司的登记股东;拿到激励通知,也未必已经取得完整股权。应将劳动合同、激励计划、授予协议、平台协议、出资凭证和股东名册放在一起,核对名称、份额及相互引用关系。
若回购承诺由创始股东作出,应查其签署身份及承担责任的范围;若由公司自身回购,还要审查公司法相关条件和资本维持要求,不能把公司与其他股东作为同一种回购主体处理。款项从公司账户支付过,也不能单独证明公司承诺承担全部回购义务。
“离职原价退出”至少包含四个待解释问题
- 原价指认购本金,还是扣除分红、税费及既有回款后的金额?
- 主动辞职、协商解除、违法解除和退休是否适用同一触发条件?
- 已经归属的权益与尚未满足服务期限的权益是否分别处理?
- 回购价款何时支付,先付款还是先转让,需要哪些决议和登记配合?
明确约定原价,并不因公司估值上涨而必然无效;反过来,员工签过文件,也不表示其中任何剥夺已取得利益的安排都当然有效。条款性质、形成过程、是否属于格式条款、提示说明、实际履行和强制性规定,均可能影响判断。若用人单位通过违法解除促成低价回购,还须审查解除行为与回购条件的关联,不能把争点压缩为“人已经离开”。
劳动待遇不能未经区分折算成股权扣款
未付工资、违法解除责任、服务期或特殊待遇返还,与股权退出可能属于不同请求。2025年劳动争议司法解释(二)对正常报酬之外特殊待遇及服务期限的争议已有规则,但不能据此将所有员工持股均认定为劳动关系附属待遇。应分析资金来源、真实投资风险、分红安排以及取得权益的对价。
企业以“尚欠回购差价”为由直接扣发工资时,需要另查扣款依据;员工也不宜用未经确定的工资金额擅自抵销应付出资。明确各自请求的当事人、证据和争议解决条款,才能判断是分别走劳动争议程序、股权纠纷程序,还是存在需要衔接的事项。
退出协议的签字顺序会影响后续维权
在两江新区处理该类退出时,应先取得完整的份额和分红结算单,确认是否还有未届期出资责任、税费及对外担保,再签权利转让和结清文件。对争议价格可以明确保留意见,避免一边收取无争议本金,一边无意签下放弃全部请求的声明。所谓“上市后补差”“以后再结”也应写明可执行条件,不能依赖人事人员的口头保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