两江新区企业融资时,投资人要求目标公司盖章承诺回购,是否就能在业绩未达标时直接从公司账户收回投资?不能只看合同有无公章。应先确认回购义务人是谁、触发条件是否成立,再审查合同效力和实际履行是否符合公司资本及债权人保护规则。
目标公司回购与原股东受让不是同一路径
由原股东以自身财产购买投资人股权,与目标公司动用自身资产回购,涉及的主体、资产来源及程序不同。协议同时约定公司与股东责任的,应分别分析,不要认为公司暂不能付款,所有股东自然都要用个人财产代付;也不能在股东个人付款后不处理股权归属。
公司为股东义务提供担保的,还涉及担保决策、相对人审查及担保效力,不能只凭“共同签字”把回购、担保、债务加入三个安排混作一件事。
有效协议,不等于可以跳过履行限制
九民纪要对目标公司对赌区分合同效力与履行审查,并讨论股权回购、减资和金钱补偿等问题。纪要是裁判说理参考,不是司法解释,当前交易仍应结合现行公司法及具体事实判断,不能把旧条文编号当作现行法律依据。
目标公司依法需要履行减资程序的,不能用“投资人同意”“公司已签字”代替债权人保护程序。分配资金也需审查合法利润及相关条件,不是财务账上有现金就可以支付。违法减资、违法分配的返还和责任风险,不会因合同把付款称为补偿或退出价款而自动消失。
核对触发条件与金额,避免把谈判口号写成自动到期
上市期限、业绩指标、审计口径、通知方式、行权期间以及投资方自身配合义务,应逐项核实。净利润是否扣除补贴、关联交易如何处理、会计政策改变怎样调整,都可能影响是否触发。公司收到一份“回购通知”,并不意味着其中全部计算已获确认。
回购价款是否扣除已分红、已返还本金或此前补偿,要防止重复计入。合同约定的收益算法也须结合交易性质和法律限制分析,不能保证任何固定收益条款都会原样获得支持。
签约时为退出设计可执行的步骤
列明义务人、必要决议、资料提供、审计、通知、股权变更和付款顺序,约定各方合法配合义务。公司不能完成相关程序时有哪些可行替代安排,需要依法设计,不能约定通过虚构借款、关联交易或代付款绕开资本规则。
发生争议后,把融资协议及补充约定、历次股东决议、出资和分红、财务报告与债务情况一起交给律师核查。要求公司履行、要求特定股东受让、要求承担违约责任或行使担保权,适用条件不同;对两江新区融资企业而言,可执行的退出安排比一句“无条件回购”更有价值。