融资前解除员工代持,不能只签一份“零元转让协议”就视为股权已经清理干净。需要同时确认真实投资人、员工自身权益、公司内部手续、登记公示、税务申报及未缴出资责任。代持还原是否产生税款,应根据真实交易和证据判断,不能由双方给协议起一个名称就决定。以下主要讨论境内非上市有限责任公司中,自然人员工担任名义股东的情形。
一、先确认员工替谁持股,哪些权益确实属于员工
“公司让员工代持”往往只是口头说法,真正委托人可能是创始人、其他投资人或多人组成的利益安排。应查清出资由谁提供、谁承担盈亏、谁决定表决、分红最后归谁,不能直接把目标公司本身当作其自身股权的实际出资人。如果安排是由公司收回股权,还要另查回购、减资等法定条件和程序,不能把它包装成普通代持解除。
依公司法司法解释(三)第二十四条至第二十六条,代持合同效力、投资权益归属、名义股东对外处分及出资责任,需要分别处理。内部代持协议没有法定无效情形的,可以依法受到保护;但实际出资人享有内部投资权益,不等于已经能够直接以登记股东身份对外行使所有权利。
应把纯代持部分与员工自己认购、获赠或通过激励取得的部分拆开。员工没有直接支付现金,不当然意味着没有真实权益;可能存在奖金转作出资、服务条件换取权益等安排。反过来,员工在工商登记中持有较大比例,也不当然享有全部经济利益。出资流水、授予文件、代持协议和历次分红,要能够相互解释。
涉及持股资格限制、规避监管或损害他人权益的,不能仅凭双方补签协议认定合法有效。发现历史文件缺漏,可以如实补充确认已有事实,但不能倒签形成虚假的出资时间、付款记录或股东意思表示。
二、代持解除、实际出资人显名和股权转让,手续不能混同
解除代持主要解决双方内部委托与结算;显名还涉及公司是否承认实际出资人的股东身份;采用股权转让落实登记变更,又涉及转让规则。仅有员工签署的解除书,公司股东名册和登记仍未变更,融资方通常仍会要求解释股权为何清晰、谁有权签署本轮交易文件。
依现行《公司法》第八十四条、第八十六条、第八十七条,采用向股东以外的人转让股权的方式时,应依法履行书面通知、保护其他股东优先购买权等要求,并核查公司章程的特别规定。不能把新公司法普通对外转让不再要求其他股东同意,理解成实际出资人凭代持协议就能无条件显名;显名条件仍需结合司法解释、其他股东知悉认可情况及具体争议审查。
办理时应落实股东名册变更、原出资证明书注销、新证明书签发、章程相应记载及依法需要的变更登记、公示。受让人何时可以向公司主张股东权利,与登记信息何时能够对抗善意相对人,不是同一个判断。公司拒绝或长期不答复依法提出的变更请求,可以通过相应法律程序处理,不能冒用员工账号、签名或者身份认证完成手续。
融资前最好使员工、实际出资人、公司及需要参与确认的其他股东,对代持范围、解除步骤和最终结构形成一致书面文件。已有投资协议中关于转让限制、优先权或事前同意的约定,也应核查,不能仅完成登记就认为所有合同限制一并消失。
三、写成“无偿还原”,为什么仍可能需要核定股权转让收入
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4年第六十七号现行文本规定,个人股权转让所得以收入减去股权原值和合理费用后的余额确定,股权转移不只包括普通出售。解除代持究竟属于何种涉税事项,应把原代持关系、资金流和本次权利变化完整说明,由主管税务机关结合事实审查;不能预设所有还原一律征税,也不能预设一律免税。
转让收入不只看协议上的现金价款,还应核查补偿款、实物或其他经济利益,以及满足条件后取得的后续收入。给员工支付的“配合费”“退出补偿”如果实质与股权转让相关,不能仅换个名称就排除在相关收入之外;属于其他真实法律关系的款项,则应分别判断性质和纳税义务。
申报收入明显偏低且没有正当理由时,税务机关可以依法核定。公司已经拥有较高净资产、重要知识产权,或者近期发生较高价格的同类股权交易,却申报无偿或象征性价格,需要解释合理性。融资估值也不能机械地直接当作本次转让价格,应说明交易时点、权利条件、增资与老股交易的区别,并提交相应材料。
六十七号公告关于本企业员工不能对外转让股权的内部转让,设有法律、政府文件或章程依据,以及价格合理真实等条件,并非“转让人是员工”即可适用。真实代持证据可以用于说明交易,但不构成主管机关必须接受零收入申报的保证。低价存在正当理由与享有免税优惠,也不是同一概念。
四、把股权原值和申报时间查清,避免登记完成后才发现欠税
股权原值应按取得方式核查。现金出资、非货币财产出资、受让取得、依法纳税后的转增,适用的原值确认方法不同。注册资本认缴金额、公司估值和税务上的股权原值,不可直接画等号。尤其是只认缴而未实缴的金额,不能不经审查就全额作为成本扣除。
实际出资人经员工账户向公司出资的,应保存从资金来源到账面处理的完整链条,说明该款是出资、借款还是代付款。原值凭证不完整,依法可能由税务机关核定,并不是默认原值为零,也不是当事人可以自行选择一个成本。已经核定收入并依法纳税的历史转让,还应保存核定和完税资料,衔接下一环节的原值,防止重复计算或遗漏。
按个人股权转让处理时,转让方为纳税人,受让方为扣缴义务人。六十七号公告对协议签订后的事项报告,以及发生协议生效、支付价款、实际享有股东权益等情形后的申报,分别设有期限;其中有关情况报告为协议签订后五个工作日内,符合申报触发情形的,应依法在次月十五日内申报纳税。不能一概等融资款到账或工商变更完成才办理。
解除协议应说明谁准备资料、谁申报扣缴、税款怎样支付、后续核定差额如何承担。双方约定税费由创始人承担,不能改变法定纳税及扣缴义务。印花税等其他税种是否发生义务也应单独核对,不能用个人所得税的处理结论代替全部税务判断。
五、员工退出登记,未缴出资和已有担保不会自动清零
公司应逐笔核对认缴额、实缴额、期限、出资方式及是否抽逃出资。出资期限还要结合公司设立时间和现行过渡安排审查,不能认为融资前换了股东,所有原期限就重新起算。内部约定由实际出资人承担责任,不当然能够对抗公司和依法主张权利的债权人;名义股东“只是帮忙挂名”的说法也不当然免责。
对现在实施的股权转让,《公司法》第八十八条区分未届期出资和已存在出资瑕疵的情形:未届期股权原则上由受让人承接缴纳义务,受让人未按期足额缴纳时,转让人可能承担补充责任;已经逾期未缴或非货币出资显著不足的,转让人与受让人的责任另有规定,还涉及受让人是否知道或应当知道。不能把两类情形都写成原员工立即免责或一律无限连带。
公司不能清偿到期债务时,依第五十四条还可能发生出资加速到期。投资人的增资款进入公司,也不自然等于替原名义股东补足旧认缴出资,应按交易文件和真实会计、资金记录认定。历史转让涉及旧法时期的,需要另查时间效力,不能直接追套当前规则。
员工此前为公司贷款提供的个人保证、抵押或其他承诺,应独立核查。解除代持和离职协议不能替债权人免除担保;需要解除的,应取得相应权利人的有效确认,并约定责任实际发生后的内部追偿和证据协助。
六、员工激励、配偶利益和司法冻结,要在交割前排查
代持期间已经作出但尚未支付的分红,尚未兑现的激励,员工自行追加的投资,以及代垫款和约定报酬,应分别结算。员工兼有真实股权的,不能借“全部解除代持”将其应有份额一并转走。劳动关系是否继续、工资补偿是否结清,与股权是否还原也不能互相替代。
涉及婚姻期间出资、分红或处分的,应核查资金和权益性质。配偶签署知情确认可能有助于固定事实,但不能保证排除所有夫妻财产争议;反过来,登记在已婚员工名下,也不表示实际代持权益当然一半归其配偶。文件应如实区分名义持有与真实共有权益。
同时查询股权质押、司法冻结及已知处分争议。已有冻结或第三人权利时,应通过合法程序解决,不能靠补签代持协议、提前日期或内部付款消除。名义股东的债权人申请执行该股权,实际出资人能否排除执行,需要结合具体事实和适用规则判断,不存在一份代持协议必然“挡住执行”的结论。
七、融资交割前,怎样验收代持清理已经完成
可以按下表形成交割清单,把已完成事项与仍有争议的事项分别向投资人说明。不能仅提交一份承诺“没有任何代持”的声明,省略真实存在的历史安排。
| 核查事项 | 应准备的资料 | 需要形成的结果 |
|---|---|---|
| 实际权益与范围 | 代持及激励文件、出资和分红记录 | 每一份股权最终归属明确 |
| 解除与权利结算 | 解除协议、补偿及未结事项清单 | 员工自有权益与代持权益分别处理 |
| 公司与其他股东手续 | 通知、确认、章程和股东名册 | 显名或转让路径有依据,权利手续完整 |
| 税务申报及原值 | 资金链、原值凭证、申报和完税资料 | 计税依据、申报责任与后续处理清楚 |
| 出资及第三人权利 | 出资核对、质押冻结与担保资料 | 未解除风险有具体处理及披露安排 |
| 登记与融资披露 | 登记公示、最终股权表、投资协议附件 | 法律文件、税务资料与实际结构一致 |
依《公司登记管理实施办法》,申请材料应当真实、合法、有效,代理办理也不能隐瞒重要事实。交割条件宜明确到具体文件和完成状态,对尚待确认的税务事项、冻结解除或争议解决设置相应安排。完成登记之后,仍需保留历史证据和责任结算文件,才能在后续融资、退出或税务核查中解释清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