企业保存着客户数据,不代表可以直接拿来训练任何模型。是否能用,取决于数据中包含谁的权益、原来为什么收集、这次具体怎样使用,以及模型和数据会交给谁。两江新区企业开展客服模型、营销分析或行业知识库项目,应在导入真实数据前完成这些判断。客户公司的一个盖章授权,也未必覆盖其员工、消费者及第三方作品的权益。
一、先把“用数据做AI”写成可核查的具体任务
同一份客服记录,可以用于检索回答、模型微调,也可能被供应商并入通用模型训练集。三者涉及的留存位置、接触人员、输出范围和退出难度不同。项目申请不能只写“提升智能化水平”,应写明输入字段、使用方式、服务对象、调用系统及保存期限。
例如,内部售后知识库只需产品故障与解决方案时,姓名、手机号、详细住址通常不应一并导入。采用检索增强生成而没有改变模型参数,仍可能涉及个人信息处理;部署在企业自己的服务器,也不能消除数据来源和使用目的方面的问题。把用途写具体,才能决定哪些数据可保留、哪些必须排除。
二、客户授权需要分开覆盖哪些权利
客户资料至少可能叠加三类权利:自然人的个人信息权益,客户企业的商业秘密及合同保密利益,图片、文案、设计图等作品的著作权。数据供应商承诺“来源合法”,不足以替代对实际来源和授权范围的核查。
客户公司可以就其有权处分的经营资料作出许可,但不能当然代替每名消费者同意训练用途,也不能授权自己没有取得的第三方作品使用权。企业应核对合同是否允许复制、清洗、标注、训练、委托处理及向外提供,是否只限某个项目和期限。不能把可在网页上查看的资料全部理解为可无限量训练的公共资源。
三、销售时收集信息的依据,能否延伸到训练
《个人信息保护法》第十三、十四条要求有相应处理依据。同意是一种依据,履行个人作为一方的合同所必需等也是法定情形,但企业需要证明适用条件。为寄送商品收取地址,并不意味着把地址和购买偏好用于开发通用营销模型同样属于履约必需。
如果原来基于同意,新的训练改变了处理目的、方式或个人信息种类,应依法重新取得同意。告知内容应让客户知道训练要解决什么问题、谁能接触、是否供其他客户使用,不能只写“用于技术优化”。可选训练用途不宜与基本服务捆绑,拒绝非必要处理不能成为无端拒绝必要服务的理由。
四、匿名化与把姓名打码,法律效果不同
删掉姓名但保留订单编号、电话后四位、精确地址和聊天细节,仍可能结合其他资料识别到个人。这类处理可能只是去标识化,不能直接按“非个人信息”管理。匿名化需要达到无法识别特定自然人且不能复原的程度,具体应结合数据组合和可获得的辅助信息评估。
企业可以先采用合成示例、公开且有合法使用依据的产品资料,验证模型效果,再判断是否确需加入客户原始记录。即使最终产生匿名化数据,前面的收集、清洗和转换过程仍需合法。对于医疗健康、金融账户及不满十四周岁未成年人信息,应优先排除不必要字段;确需处理时另行核查严格保护、单独同意或监护人同意等适用要求。
五、供应商只代为训练,还是也拿去经营
合同写“技术服务”并不能决定实际法律关系。供应商完全按企业指令处理数据,应依照个人信息保护法第二十一条明确委托目的、期限、方式、种类、安全措施及双方责任,并监督执行。如果供应商自行决定将数据用于其通用模型或其他客户业务,就要重新分析是否构成向其他处理者提供信息,不能继续套用单纯受托的解释。
采购时应核对默认开关、日志留存、子处理商、人工标注人员及删除规则,尤其关注免费试用与企业版条款是否不同。合同应约定未经允许不得自用训练、不得擅自转委托,项目结束后的返回或删除要覆盖原始文件、缓存、备份及标注副本。境外接口或境外人员远程访问,还应另外核查数据出境条件。
六、内部研发和向公众提供生成服务,应分别审查
《生成式人工智能服务管理暂行办法》第二条、第七条分别规定适用范围和训练数据要求。未向境内公众提供生成式人工智能服务的内部研发应用,不适用该办法的规定,但仍受个人信息、数据安全、知识产权及保密规则约束。
项目一旦从内部辅助变成对外提供生成内容的服务,就应重新检查适用义务,不能沿用试验阶段结论。适用该办法的训练活动还要关注来源合法、知识产权、个人信息处理依据和训练数据质量;算法或服务手续也不能替代具体数据的授权。
七、留痕应能定位到某一批训练数据
可为每个数据批次保留来源清单、取得日期、权利主体、许可版本、允许用途、脱敏方式、供应商及删除时间,并记录这一批数据进入了哪个知识库或模型版本。项目负责人签一张总审批表,无法说明某段客户对话为什么出现在模型回答中。
依法需要进行个人信息保护影响评估的,应在处理前完成,重点评估必要性、个人权益风险和保护措施是否有效。依照个人信息保护法第五十五、五十六条,相关影响评估报告和处理情况记录至少保存三年。留痕资料本身也应控制访问,不能为了证明授权再建立一个无人管理的敏感信息副本库。
八、客户撤回授权后,不能只删除上传文件
建立统一受理入口,将请求对应到原始数据、标注集、检索索引、缓存及有关模型版本。撤回同意不影响撤回前基于同意开展处理的效力,但后续继续处理应核查依据。合同应事先确定供应商协助范围,避免对客户承诺删除,却无法要求服务商配合。
模型权重中的影响能否移除,需要结合技术评估处理,不能轻率承诺“一键彻底遗忘”,也不能用技术困难免除法定义务。必要时应限制相关输出、停止使用相应数据或版本并重新训练,记录处置结果。上线前还应测试能否诱导输出个人身份、完整客户原文或保密资料,并保留修复记录。
一次能经得起核查的项目审批,应能回答:为什么必须用这批数据、授权覆盖到哪里、谁实际拿到了数据、出了问题如何追踪到版本。律师结合数据样本和合同作出的适用判断,才有条件转化为技术团队可执行的准入规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