两江新区法律知识

LEGAL INSIGHTS · 法律实务

承包地依法收回前已出租,剩余流转价款还都应付给原承包方吗

承包方把经营权出租给第三人,流转期尚未届满,发包方后来依法收回承包地。剩余期间租金向谁结算,不能只因为原合同写着农户收款,就忽略土地已依法收回的事实,也不能由发包方自行宣布所有已收资金都归自己。应先审收回是否合法,再按流转价款已一次收取或分期支付分别处理。

先核是否真的属于依法收回

二〇二〇年修正的农村土地承包纠纷解释第九条,针对发包方根据农村土地承包法第二十七条收回承包地前,承包方已经以出租、入股或其他形式流转经营权且期限未满的价款争议。适用前提不能省略为只要村里宣布收回就成立。

土地承包法保护承包关系,承包期内原则上不得收回,也不得以退出承包权作为进城落户条件。发生违法收回、权利仍有争议或只是普通流转到期时,需要依各自制度处理,不能先用本条分走租金,再回头讨论收地是否合法。

一次性已收价款,核剩余期间的返还

司法解释规定,承包方已经一次性收取流转价款,发包方请求其返还剩余流转期限价款的,应予支持。应把已收总额对应的地块、起止日期和实际剩余期间核清,不将所有历史款项不分期间全部要求返还。

合同另列设施、作物、保证金或其他款项的,应辨认性质,不能只因银行一笔到账就全算剩余租金。对预付金额和剩余期间存在争议,保留合同、收款、交接及实际经营记录,不自行改写原付款用途。

分期支付时,第三人按约向发包方付款

价款分期支付的,发包方请求第三人依流转合同约定支付价款,应予支持。这条解决的是该场景下后续款项的请求方向,不等于发包方可以脱离原合同任意加租、把尚未到期款一并立即收走。

第三人收到不同收款通知时,应核依法收回及相应材料、各期到期和已经付款情况,并向相关方书面说明。不能同一笔对原农户和发包方重复支付,也不能只用有人换了收款账户为由,无限期停止所有应履行款项。

租金衔接与投入、交地各自结算

原承包方对提高土地生产能力的投入,以及第三人的作物、设施和其他实际利益,可能另有适用规则和约定,不能只办租金转付便推定全部权利已经处理。收地、流转合同履行和地上物交接,应分项核实。

可形成依法收回依据、流转期限、一次或分期价款、已付余额与拟收款主体的对应表,向实际负有义务的一方提出具体请求。相关法律事实、材料和程序仍须审查,不能承诺出示一纸村级通知便必然改付全部款项。

最终需要的是让剩余期间价款与真实权利状态一致,既避免原承包方无依据继续收取,也避免发包方超出法定场景和原合同擅自收款。

本文采用AI辅助整理,律师关联用于了解专业方向和咨询导航,不表示律师本人已逐篇人工审定。具体法律处理需结合完整材料及适用规则。

参考依据

本文所涉法条与办案规则应以现行有效版本及个案事实为准。可通过以下官方渠道核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