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跨地区就业后人事档案放哪里,转档和缺失材料怎样衔接

跨地区就业后,发现人事档案还在原单位或学校,先确认档案类别、原保管人和拟接收机构,再办理机构之间的转递。不能把人事档案拆开带走,也不必仅因换了城市就交给自称能代管档案的收费中介。

先找有权接收的管理服务机构

流动人员人事档案管理服务规定第四条列明有关人员范围,包括非公有制经济组织聘用人员、符合条件的离职人员、未就业毕业生及自由职业等人员。仍由原有干部人事管理制度管理的,应先核具体身份,不能把所有工作人员一概按流动人员办理。

第六、七条明确,县级以上政府设立的公共就业和人才服务机构,以及经省级人社部门授权的单位,才能开展相应管理服务。跨地区就业创业人员可由户籍所在地或现工作单位所在地机构管理,应先向拟接收机构确认公开目录、办理条件和材料。

免费公共服务不等于中介收费项目

第八条规定基本公共服务免费,不得收取档案保管、查阅、证明、转递等名目费用。有人要求先交多年保管费才能转档,应核收费主体和事项,保留通知、收款依据及沟通,不将私人中介的套餐价当作公共服务必付费用。

律师如就实际争议提供法律服务,服务范围和费用另按真实委托约定;不能将依法免费的转档服务包装成必须付律师费才能办理。普通办理问题,可先使用管理机构依法公开的办事指南。

转档从拟接收方出具手续开始

第二十条规定,拟接收机构根据申请向原管理机构或原单位开具转档手续。原方收到后应审核,对符合规定的填写材料目录、严密包封、填写转递通知单,并在十五个工作日内转递。

十五个工作日对应规定的收件审核转递环节,不宜从个人第一次咨询就承诺全部档案一定到达。应记录手续发出、原方收到、实际寄送及新方接收日期,以便定位卡在哪一环,而不是同时向两边笼统要求立刻补办。

转递须通过规定渠道,相关特定人员档案还适用更严格的机要通信或专人送取要求。严禁个人自带档案;即使保管者愿交给本人,也应请求按合法程序转递,不擅自开封。

缺关键材料与非关键材料分开补

接收实行告知承诺制。缺关键材料的,拟接收机构应一次性告知缺项及可能影响,可由本人作书面知情说明、承诺补充后接收,或与原单位协商退回补充;缺非关键材料的,应先存后补并指导补齐。

出生日期、参加工作时间、入党时间、学历学位和工作经历等重要信息材料一般属于关键材料。不要自行制作假证明补空白,也不能把告知承诺理解为无需核验真实性、所有缺件都必须无条件直接接收。

收到回执,才算接续有了核验依据

接收机构应及时退回转递通知单回执。个人可跟踪机构确认和补正情况,保留申请、一次性告知及真实补充记录;涉及单位注销集体账户,也应协调转递或调整为个人账户存档。

本人一般不得自行查阅本人及规定亲属的人事档案,合法权益事项可以按规定申请依据档案出具有关证明。存档也不等于已经核定工龄、职称或养老金,后续认定由相应有权单位依法处理。把接收资格、流转节点和缺项补正分别整理,才能区分一般办事接续与真实的扣档、错误记载或待遇损失争议。

参考依据

本文所涉法条与办案规则应以现行有效版本及个案事实为准。可通过以下官方渠道核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