员工与甲公司保持劳动关系,被安排到乙公司协助项目,工作中受伤。甲公司说事故发生在乙公司,应由乙公司负责;乙公司则称员工工资由甲公司发放,与自己无关。遇到这种情况,应先核实是否属于真实借调,再根据《工伤保险条例》第四十三条确定责任,不能只看受伤地点。
真实借调期间受工伤,原单位承担工伤保险责任
条例第四十三条第三款规定,职工被借调期间受到工伤事故伤害,由原用人单位承担工伤保险责任;原单位和借调单位可以约定补偿办法。因此,对职工的法定责任与两家公司之间如何分摊费用,是不同层次的问题。
这也不等于原单位必须自掏腰包支付所有项目。已经依法参加工伤保险的,仍按基金和单位各自承担的项目处理。原单位不能只因自己不是事故现场管理方,就拒绝履行应承担的申报、配合或待遇义务。
先确认是借调,而非已经更换劳动关系
借调名称不能替代事实审查。应核对原劳动合同是否持续、调出和接收安排、借调期限、工资及社保支付,以及项目结束后的返回安排。如果员工已经与原单位解除关系并进入新单位工作,不能仅凭旧文件出现借调二字,就继续套用原单位责任规则。
真实借调与劳务派遣、业务外包也有区别。两家公司存在合作关系,或者员工临时在另一处办公,不足以单独决定法律关系。应把合同和实际履行情况放在一起核对,而不是只让双方各自出具一份免责说明。
两家公司约定乙方承担费用,不当然让员工只能找乙方
内部协议可以约定事故报告、先行垫付、材料协助和最终补偿等事项,但不能仅凭这种内部安排,对职工否定条例明确的责任主体。员工没有拿到借调协议,也不意味着必须等两家公司谈好分摊才可以依法申请工伤认定。
公司之间发生费用结算争议,应依据相应约定和事实处理,不能把未结算款项当作暂停职工全部待遇的理由。职工已经从一方获得支付的部分,应完整记录,在后续结算中核对,避免同一项目重复计算。
借调责任明确后,仍需证明事故符合工伤条件
第四十三条解决借调场景中的责任分工,不代表借调期间发生的任何伤害都当然属于工伤。事故时间、地点、工作原因、执行的任务和伤情,仍须依法审查。与工作无关的私人活动,不能只因发生在借调期间就直接认定。
建议及时保存工作指令、考勤、现场记录、就医资料和能够联系到的见证人信息;由乙公司管理的现场资料,也应尽快请求保存。安全事故报告可以帮助核对经过,但并不直接替代社会保险行政部门的工伤认定。
申报期限不能因两家公司互相推诿而忽略
条例第十七条规定,单位原则上应在事故发生或职业病被诊断、鉴定之日起三十日内提出工伤认定申请,特殊情况需依规定办理延长。单位未按规定申请的,职工或者其近亲属、工会组织可在法定一年期间内依法申请,不能一直等待公司内部批复。
申请时可提交原劳动合同、借调通知、实际工作记录和医疗诊断材料,说明两家单位关系。对缺少或存在争议的材料应如实解释,并按受理机关要求补正,不要为了简化手续签署与事实不符的用工关系声明。
将认定、待遇和内部补偿分别列明
第一步核实原劳动关系及借调事实,第二步固定事故与医疗证据,第三步及时提出工伤认定申请,再依据参保和核定情况办理待遇。已经认定工伤后,与单位之间的待遇争议,可按条例第五十四条通过相应劳动争议程序处理。
对职工来说,重点是找准法定责任主体并保存已支付项目;对两家公司来说,应及时协作并按协议结算。借调安排应当帮助人员正常工作,不能成为发生伤害后双方都不负责的理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