员工每天到公司工作三小时,协议写着兼职、试用一个月、工资每月底结算。时间短是否意味着公司可以自行约定全部规则?如果实际属于《劳动合同法》规定的非全日制用工,双方不得约定试用期,劳动报酬结算支付周期最长不得超过十五日;但应先核实用工事实,不能只看兼职两个字。
每天三小时只是线索,还要查计酬方式和每周工时
劳动合同法第六十八条规定,非全日制用工以小时计酬为主,同一用人单位一般平均每日工作时间不超过四小时,每周累计不超过二十四小时。判断时不能只看合同写的三小时,应核对实际到岗、工作安排和每周累计情况。
如果名义上每天短时工作,实际上频繁被安排长时间值班,应把真实工时完整整理。反过来,也不能仅凭个别一天临时延长,就未经整体审查直接确定全部法律后果;关系认定还须结合管理和履行事实。
确属非全日制用工,不得约定一个月试用期
第七十条直接禁止非全日制用工约定试用期。公司需要观察员工是否适岗,不意味着可以套用全日制合同的一至数月试用规则。把试用改称试岗、考察或体验,如果实际安排劳动,也不能只凭名称免除报酬义务。
已经履行违法试用安排的,可依据第八十三条等规定核查纠正及赔偿问题,但金额须结合实际履行期间和工资标准审查。不能既让员工正常完成任务,又以还没转正为由把已工作期间全部作无薪处理。
结算支付周期最长十五日,不能统一拖到每月月底
第七十二条规定,非全日制用工劳动报酬结算支付周期最长不得超过十五日。因此,如果从月初持续工作到月底才结算支付整个自然月工资,不能仅靠合同约定排除这一上限。
双方可以约定更短的周期,并明确每次核对工时和支付日期。对跨周期补录的工时应及时核清,而不是把每次争议都顺延一个月。只有工资表已经做好但未实际付款,也不能等同于已经履行支付义务。
小时工资应核对当地标准,不能简单把月最低工资除算
第七十二条同时要求,小时计酬不得低于单位所在地政府规定的最低小时工资标准。应核对适用地区和对应期间的标准,不能随意选择外地金额,也不能把全日制月最低工资按自己设定的天数折成小时单价。
报酬存在任务奖或其他组成的,应保存约定及结算记录,说明实际工作小时和对应支付。仅有一笔月转账而没有工时明细,容易使双方对实际单价、欠付期间和已付金额产生争议。
可以口头约定和多处工作,不等于没有劳动保护
第六十九条允许非全日制用工订立口头协议,也允许劳动者与一个以上单位订立劳动合同,但后订立的合同不得影响先订立合同的履行。未签书面合同,不能不分用工形式就直接按全日制规则主张二倍工资。
为了减少争议,仍宜把工作内容、工时、单价和支付周期留下书面记录。多个单位分别用工,应分别保存证据;非全日制也不是双方约定排除劳动安全、工伤等法定责任的理由。
随时终止用工与结清欠薪,是两个问题
第七十一条允许双方随时通知对方终止非全日制用工,终止时单位不支付经济补偿,但这不等于可以免付已经发生的劳动报酬。员工应核对最后工作日、未结小时数、实际单价和已付款项,提出清楚的结算请求。
发生争议,可依第七十七条等规定要求有关部门处理或依法申请仲裁。准备排班、考勤、工作指令、工资记录和双方沟通,先确定真实用工形式,再对应请求,避免同一案件中一面主张非全日制特殊权利,一面机械套用另一种形式的全部规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