工伤治疗后行动不便,家属先在网上购买轮椅,或者自行选择机构安装假肢,随后拿发票申请支付。是否为生活所需,不能代替法定配置程序。《工伤保险辅助器具配置管理办法》第二十四条明确,未经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确认自行配置、在非协议机构配置等情形,经办机构不予支付费用。
先确认需要配置,普通购买凭证不能代替确认结论
《工伤保险条例》第三十二条规定,工伤职工因日常生活或者就业需要,经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确认,可以配置相应辅助器具,费用按规定标准支付。这项确认针对伤情、实际需要和配置项目,不能只凭已经认定工伤就认为任何器具都可购买。
医生建议和诊疗资料是申请的重要依据,但与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作出的配置确认并不相同。残疾程度鉴定结论也不必然等于已经确认所需器具的名称和项目,应查看文书具体内容。
向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申请,身体不便可以由他人代办
管理办法第七条规定,工伤职工可以提出配置确认申请,提交有效身份证明以及诊断、检查检验报告等完整病历材料。本人因身体等原因无法申请的,可以由近亲属或者用人单位代为申请。
申请前可核对现行办事指南,准备工伤认定及关联资料,说明日常生活或就业受到的具体影响。材料应反映真实伤情,不能为取得某个高价型号而修改诊断或夸大障碍。
拿到确认后,还要登记并到协议机构配置
依管理办法第十二至十四条,取得予以配置的确认结论后,应向经办机构登记,领取配置费用核付通知单,再选择协议机构配置。通知内容包括最高支付限额、最低使用年限及超出部分不予支付等事项。
购买前应核实机构是否在适用的协议名单中,确认项目、型号和实际费用,并留存配置服务记录。商家承诺可以报销,不等于经办机构已经认可;只有普通发票而缺少应有配置记录,不能当然完成结算。
超目录、超限额和擅自配置,有明确的费用边界
管理办法第二十四条规定,未经确认自行配置、在非协议机构配置、违反规定更换,以及超目录或超限额部分,属于经办机构不予支付的范围。按本人偏好选择更昂贵型号,不能要求基金无条件补齐差价。
已经自行购买的,应如实提供时间、机构、器具和费用信息,核实具体处理依据,不能把事后补材料宣传为必然获得报销的方法。地方目录和限额应以适用地区现行规定为准,不宜套用外地金额。
维修、更换和伤情变化,要按对应规则办理
管理办法第十五条规定,配置费用包括按规定支付的安装、维修和训练等费用,不能只关注器具购置价。第十六条对达到最低使用年限后的更换,以及因伤情变化更换主要部件或配置新器具,分别规定了办理路径。
伤情发生变化的,应重新向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申请确认,而不是自行提前换新。保存原配置记录、使用情况和新的医疗资料,有助于说明为什么需要更换;达到年限也应按规定申请,不能直接重复购买后结算。
未参保和经办拒付,分别找准责任与处理程序
管理办法第三十条明确,单位未依法参保,工伤职工需要配置辅助器具的,按该办法相关规定执行,由单位支付配置费用。未参保不会让配置项目与程序要求全部消失,也不等于基金自动承担。
认为经办机构未依法支付的,职工或近亲属可依第二十五条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先保存提交记录、确认结论、核付通知和不支付理由,区分是项目不合规还是办理错误,再选择相应处理方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