用人单位违法解除或终止可以继续履行的劳动合同,劳动者请求支付解除决定作出后至合同继续履行前一日的工资,二〇二五年解释(二)规定按正常提供劳动时的工资标准支付。双方对解除终止都有过错的,应各自承担相应责任。
先确定合同确实可以继续履行
解释(二)第十八条的前提并非只要提出恢复工作请求就成立,而是违法解除、终止且合同可以继续履行。若争议最终转为违法解除赔偿金,或者存在客观不能履行情况,应依相应规则处理,不能同时按两条路径重复计算。需要先核对解除决定、劳动合同、岗位与单位存续等事实,以及仲裁诉讼中的实际请求。对方提出无法恢复时,也应要求说明具体依据。
工资期间怎样划定
法条所列期间从违法解除、终止决定作出后,至劳动合同继续履行前一日。实际案件应核实决定日期、送达与停止工作的安排、恢复通知及真实继续履行日期,避免只按立案到判决之间计算。若单位称已通知返岗而劳动者有异议,应核对岗位条件、通知真实性和到岗情况。不要单凭一封形式通知就自行认定全部争议已经结束,也不能无理由忽略真实恢复安排。
正常劳动工资标准应怎样证明
可整理解除前的劳动合同、工资条、银行流水和薪酬规则,区分基本工资、岗位待遇与需要满足特定条件的项目。提成、奖金或报销存在不同性质时,应说明发生条件和正常履行情况,不能把所有过去到账款都直接作为每月固定工资。公司对工资标准持异议的,应提供完整核算依据。双方确认的无争议部分可先列清,争议部分再结合制度和实际履行审查。
双方有过错的情形不能忽略
解释(二)第十八条同时规定双方对解除、终止都有过错的,各自承担相应责任。应依据具体行为和其对争议的影响判断,不能仅以员工提起仲裁就称其有过错,也不能把单位违法解除等同于员工其他行为完全无需审查。相关主张应有证据支持,并与解除终止事实相联系。工资计算、过错责任和其他请求应分别说明,避免用笼统的抵扣比例代替具体依据。
请求与履行记录如何保持一致
建议按月列工资标准、计算期间、已支付和待支付金额,并随实际恢复情况更新。诉讼或仲裁中对请求期间的调整,应遵守程序要求,避免遗漏新增期间或重复申请。员工收到恢复通知后应保留回应、到岗及工作条件记录,企业也应提供真实可履行的安排。最终支付数额应依确认的工资标准、期间和责任确定,本篇不承诺所有恢复劳动合同案件都可全额领取长期工资。
补充问答:争议期间已经收到部分工资或其他款项,是否需要告诉法院
应完整说明所有收款的时间、金额、付款主体和备注,以便核对各款性质和是否重复计算。恢复劳动关系争议中的工资请求,不能只列理论月工资而隐去实际已经给付部分;同样,对方称转账都属于工资,也需看真实用途。保留流水和沟通记录,将款项与相应期间对应,再依法主张尚未解决的部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