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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解除员工前没通知工会,后来补发通知还能补正吗?

对已经建立工会的用人单位,解除符合劳动合同法第三十九条或第四十条但未事先通知工会的,司法解释规定劳动者可据此请求违法解除赔偿,同时设置起诉前补正程序的例外。该例外不能修复本来就不成立的实体解除理由。

先核实单位和解除类型

劳动争议解释(一)第四十七条的前提包括单位已建立工会、解除符合劳动合同法第三十九条或第四十条。应核对解除通知载明的理由和日期、单位工会情况及通知记录,不能将所有劳动合同终止、协商解除都不加区分地套入。单位有没有工会与是否存在上级工会等问题,也应结合适用规则具体审查。本篇不以一条程序规则替代对全部解除条件的核对。

通知工会与向员工送达不同

把解除通知交给员工、抄送部门负责人,并不当然等于依法通知工会。应查看通知对象、内容、形成时间及可核验的送达情况,而不是仅凭公司电脑中保存了一份未发出的文件。若工会提出意见,还应核对后续研究和书面反馈等法定要求。员工提出程序异议时,可申请单位提供相应材料;单位则应据实留存,不宜在争议发生后补造事先通知记录。

起诉前补正例外如何理解

解释对起诉前已经补正有关程序的情形作出例外。实际案件应查明补正发生时间、材料是否真实、是否达到相应程序要求及起诉节点,不能只把文件日期改早就视为完成。也不能把起诉前笼统理解为任何时候补一下都有效,或认为仲裁前后各阶段完全没有区别。涉及具体期限与补正效力,应将完整程序材料交由律师结合案件审查,不宜只凭补发通知标题判断。

补正不等于实体理由也成立

如果单位主张严重违纪但不能证明有效规章制度、具体违纪事实及程度,或者采用其他解除依据却欠缺相应法定条件,即使工会程序完整,也仍需审查解除是否合法。程序例外针对的是其所列条件下的程序问题,不是对所有解除错误免责。劳动者应把实体异议与程序异议分开列明,单位也应分别提供证据,不要围绕一张工会回函就忽略解除通知本身理由是否成立。

双方应如何整理证据与请求

建议按解除决定形成、工会通知、员工送达、补正及起诉建立时间轴,附每一步的原始文件和收件记录。劳动者如果请求恢复履行或赔偿,应结合条件明确选择和具体金额,避免把经济补偿与违法解除赔偿重复计算。企业审核则应在作出解除决定前完成实体和程序核对。争议发生后据实说明实际操作,比依靠事后拼凑一套看似完整的材料更有利于依法处理。

补充问答:补发给员工的解除说明,等于补正对工会的通知吗

员工通知和工会程序的对象、目的不同,不能直接相互替代。应查解除理由、已建立工会的情况、向工会通知的内容与时间,以及是否符合司法解释所指起诉前补正等条件。只在诉讼中写已沟通,缺少实际通知和送达材料,可能不足以证明履行程序。补正程序也不能当然消除解除实体理由的其他问题。

法律依据与官方来源

本文所涉法条与办案规则应以现行有效版本及个案事实为准。可通过以下官方渠道核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