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怀孕期间劳动合同到期没续签,自动顺延后还能要二倍工资吗?

固定期限劳动合同在怀孕期间到期,公司让员工继续上班,却没有另签合同,是否从到期次月起支付二倍工资?如果属于法律规定的合同自动续延,不能仅因没有补签一份新合同,就按未订立书面合同处理。先区分依法续延与原本就没有书面合同,才能判断具体请求。

符合规定的合同依法续延

《劳动合同法》第四十二条列明女职工在孕期、产期、哺乳期等保护情形;第四十五条规定,劳动合同期满时存在该条所列情形,应续延至相应情形消失时终止,并对部分工伤情形另作衔接。是否处在保护期间,应结合实际孕产情况和相应证据核实。

劳动争议司法解释(二)第八条明确,合同期满有上述依法续延情形的,不属于用人单位未订立书面劳动合同。因此,主张二倍工资时,不能只展示原合同的截止日期和仍在考勤的记录,还要排查合同是否已经依法延续。

没有补签续延协议,原合同仍有书面依据

自动续延是法律对原合同期限的延长,并不以单位同意或者重新签字作为唯一发生条件。实践中可以用书面通知确认续延原因与安排,但缺少这份确认文件,本身不直接触发未签书面合同的二倍工资责任。

单位也不能要求员工必须重新签一份更低工资的合同,才能享受法定续延。工资、岗位等是否依法变更,应结合双方约定和劳动合同规则审查,不能把合同到期当作任意降薪的依据。

原来就没签合同,不能全部用自动续延解释

员工入职后一直没有书面劳动合同,后来怀孕,与一份有效书面合同恰好在孕期届满不同。前者应分别核查应当订立书面合同的期间、是否存在法律规定的例外,以及时效等问题,不能凭怀孕这一事实,把此前的未签合同状态统一转化为依法续延。

需要准备原合同、签订日期和期限、入职记录、工资流水及孕产相关证明。若合同真实性或签名存在争议,也须先查明,不能仅因公司提交了一份打印件就当然排除二倍工资。

保护情形消失后,要重新核对下一阶段

法定续延不是无限延长。相应情形消失后,双方是否结束劳动关系、是否继续用工,以及是否应订立无固定期限合同,应根据之后的事实另行判断。劳动争议司法解释(二)第十一条对合同期满后继续工作、单位超过一个月未表示异议等情形规定了相应规则。

争议时间线至少应分为原合同期、法定续延期和续延原因消失后的实际用工期。不能将最后一段直接当成仍在孕期保护,也不能在不知道保护何时结束的情况下,统一计算连续数年的二倍工资。保护结束后实际进行了哪些协商、是否继续安排工作与发放工资,应另行保留记录。

不产生这一项二倍工资,不代表可以违法解除

单位仅以孕期合同到期为由终止,可能仍产生违法终止问题。劳动者可以结合《劳动合同法》第四十八条、第八十七条等,评估继续履行或者赔偿金等请求。二倍工资与违法解除、终止赔偿,解决的问题不同,不应互相替代。

孕期保护也不是任何情况下都不能解除劳动合同。例如涉及第三十九条规定的法定解除事由,仍需依法审查是否真实成立、制度和程序是否符合要求,不能承诺处于孕期便绝对不受处理。

处理这类争议,先确认合同文本、保护期间和解除经过,再按不同时间段确定请求。把是否自动续延、是否继续用工和是否违法终止分开核对,比单纯围绕没补签合同争论更有助于解决问题。

法律依据

本文所涉法条与办案规则应以现行有效版本及个案事实为准。可通过以下官方渠道核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