工伤治疗期间,工资由谁发、能发多久,与是否住院、是否评上伤残不是同一个问题。在万州处理停工留薪期待遇,应先确认因工伤需要暂停工作的期间,再核实原工资福利、实际支付和护理需求。停工留薪期工资原则上由用人单位按月支付,不能只发最低工资,也不能一律等到伤残鉴定结束后再统一结算。
一、停工留薪期按伤情确认,不直接等于医生休假天数
依《工伤保险条例》第三十三条,因工作遭受事故伤害或者患职业病,需要暂停工作接受工伤医疗的,在停工留薪期内保留原工资福利待遇。医生建议休息,是判断治疗需要的重要材料,但医生休假条、住院天数和法定停工留薪期,不能直接画等号。
重庆现行《工伤职工停工留薪期管理办法》及分类目录要求,职工及时向单位提交工伤医疗服务机构的诊断证明,由单位根据诊断和目录确定期限,并书面通知本人。发生期限争议,可以按规定报请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确认,不能以主管口头说“只能休一个月”作为唯一结论。
核对目录时应使用真实诊断和伤害部位,不能只用“骨折”“手受伤”等笼统名称。多部位、多组织器官损伤,通常取各对应期限中最长的一项,并非逐项相加;未列入目录的伤害,一般不超过六个月,具体结合诊断确定。原发损伤引起并发症,有相应诊断证明的,办法规定可以增加两个月,但仍应依法核定,不能自行累计休假。
停工留薪期连续计算,不是仅统计工作日。出院后仍需治疗和休养,可能继续处于这一期间;反过来,目录期限未满,但经工伤医疗服务协议机构证明工伤治愈的,也存在提前终止的规则。出院、治愈和能够恢复原岗位工作,应分别核实。
二、通常不超过十二个月,延长需要在期满前申请
十二个月是一般上限,不代表每名工伤职工都能领取十二个月工资。伤情严重或者情况特殊,经规定的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确认,可以适当延长,延长期限最长不超过十二个月。普通伤情按目录确定的较短期限,与因严重伤情获准延长,必须区分。
重庆要求工伤职工或其近亲属在停工留薪期满前申请延长,并提交工伤医疗服务机构证明。应提前整理复诊、手术、康复方案和仍需停工的原因,保存申请及收件记录。仅不断补开休假条,不等于已经完成延长确认;也不能把“医院建议继续休息”理解为单位必须无限期按原工资支付。
对参保地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作出的延长确认有异议,可以依规定向市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申请再次确认,注意收到结论后的十五日期限。期限确认与伤残等级鉴定解决的问题不同,不能拿已经提出伤残鉴定申请,代替停工留薪期延长申请。
依《重庆市工伤保险实施办法》第三十一条、第三十二条,在劳动能力鉴定期间停工留薪期已满的,停止原停工留薪期待遇;因工伤不能工作的,由单位按不低于病假待遇的标准支付相关待遇。因此,“期满后一直等鉴定”不能全部按原工资计算,也不能直接认定这一段没有任何待遇。
三、原工资福利怎样核算,不能只看合同底薪
“原工资福利待遇不变”首先要求还原受伤前正常工作的收入结构。合同约定的固定工资、实际持续支付的岗位工资及相应津贴、奖金等,应结合约定、发放规律和性质核对。单位不能因为职工在工伤治疗期间没有正常出勤,就把本来稳定支付的工资全部取消,只留下当地最低工资。
计件、提成、绩效收入存在波动的,可整理受伤前十二个月或实际工作期间的工资、考勤和业务数据,说明哪些属于经常性劳动报酬,哪些具有偶发性质。平均数是核对工资的重要工具,但不能把尚未工作月份机械计为零,也不能把一次性报销、借款或异常奖励混进固定月工资。
加班工资应看真实支付性质,不能一律包含,也不能看到名称就全部扣除。真正依据额外劳动时间另行计算的报酬,与每月固定支付、实际属于约定工资组成而被命名为“加班费”的款项不同。人社部门中国就业网发布的固定“加班工资”争议分析强调了款项实质。具体争议应结合重庆适用口径、合同及发薪记录处理,不宜直接照搬其他省市的计算结论。
停工留薪期的原工资福利,也不能直接等同于一次性伤残补助金所用的“本人工资”。后者涉及受伤前平均月缴费工资及法定上下限等规则;单位缴费基数较低,不等于其支付停工留薪期工资时就可以相应少发。
核对账目时,应区分应发工资、依法扣缴的个人社保及税款、实际到账和已经补付的金额。停工留薪工资按月支付,护理费、医疗报销与其他补助应另列项目,不能把一笔用途不明的转账随意冲抵所有待遇。
四、停工期间需要护理,由单位承担相应责任
生活不能自理的工伤职工,在停工留薪期需要护理的,由所在单位负责。这里的关键是生活自理能力及护理必要性,并非必须先评定伤残等级,也不是只要住院就自动获得固定天数、固定人数的护理费。
应保存住院记录、护理医嘱、出院注意事项和复诊材料,说明进食、穿衣、如厕、移动等方面需要何种帮助。出院后在家继续需要护理的,应有相应材料证明;不能把全部停工留薪期直接当成护理期。
单位可以依法安排适当护理,也可以按实际情况承担相应费用。单位没有安排护理,由家属照顾或聘请护工的,应记录护理人员、起止日期、护理内容及费用。家属没有开具发票,不当然表示不存在护理事实,但主张金额仍需合理依据,不能当然按家属原岗位全部收入或者多人同时停工的收入累计计算。
护理费用并无适用于所有工伤的全国统一每日定额,应结合必要人数、实际护理程度、合理费用标准和已提供的护理服务认定。医院收费单中的护理项目、护工照料和家属生活照护,要查明是否为不同服务;同一项护理已经由单位实际提供或支付的,不能重复索取。
五、评残后转入伤残待遇,生活护理费另有条件
工伤职工评定伤残等级后,原停工留薪待遇按规定停止,转为相应伤残待遇。重庆实施办法规定,从生效的劳动能力鉴定结论作出的次月起享受相应工伤保险待遇。核算时应列出停工留薪期终点、鉴定期间及待遇起月,避免同一月份重复计算或者中间漏算。
评残后的生活护理费,需要已经评定伤残等级,并经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确认生活护理依赖程度。它与前述停工期间单位负责的护理不同,符合参保支付条件的,由工伤保险基金按月支付;按完全、大部分、部分不能自理三个等级,分别适用统筹地区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的百分之五十、四十、三十,具体金额按重庆届时有效计发口径核算。
伤残等级不等于护理等级。伤残较重不意味着无需另行确认护理,曾经住院接受护理,也不当然意味着以后可以长期领取生活护理费。应分别查看鉴定结论中劳动功能障碍与生活自理障碍的认定内容。
一次性伤残补助金、伤残津贴和解除劳动关系时可能发生的补助,有不同条件。已依法参保的,一至四级按规定退出岗位,由基金支付伤残津贴;五至六级保留劳动关系,单位难以安排工作时由单位按规定支付伤残津贴;七至十级不因评残自动取得按月津贴。未评上伤残等级,也不当然否定此前符合条件的停工留薪工资、工伤医疗和护理待遇。
六、未参保、尚未认定或再次治疗,分别怎样处理
停工留薪工资本来就由单位承担,单位是否参加工伤保险,不改变这一支付责任。依法应参保而未参保的,依《工伤保险条例》第六十二条,由单位按规定待遇项目和标准支付费用;不能因为社保基金不予报销,就认定劳动者没有相应工伤待遇。
工伤认定尚未完成时,应及时保留事故、诊疗和停工材料,关注认定申请程序。最终依法认定为工伤后,应核对已经发生且属于停工留薪期的待遇,不能仅因此前财务先按病假处理,就永久按照较低标准结算。起算也不能简单推迟到认定决定出具之日。
停工留薪期满后仍需工伤治疗的,可以继续依法享受工伤医疗待遇,但这不等于原工资一直延续。旧伤复发需要治疗、重新确定停工留薪期的,应按工伤复发及期限确认规则办理,不能因再次住院就自行重新起算十二个月。
已经恢复工作并领取相应工资的月份,应核对实际履职、伤情及待遇支付,不能把同一期间的工作工资和停工留薪工资重复全额相加。单位支付过的医疗垫付款、工资和护理费,也应逐笔标明用途,再核算差额。
七、按阶段制作待遇清单,向正确的责任主体提出请求
比起只主张“工伤赔偿一共多少”,更有效的做法是把期间、工资、护理和鉴定结论分别对应。可按下表整理材料:
| 核查项目 | 关键材料 | 需要明确的内容 |
|---|---|---|
| 停工留薪期限 | 诊断、目录对应项、单位书面通知、期限确认结论 | 开始与结束日期,是否有延长或提前终止 |
| 每月工资福利 | 合同、工资条、流水、计件绩效及历史发放记录 | 原待遇构成、应发数、已发数与差额 |
| 停工期间护理 | 自理能力记录、医嘱、护理安排和付款凭证 | 护理必要性、人数、期间及单位已承担部分 |
| 期满后的鉴定期间 | 申请受理记录、不能工作证明、鉴定进程 | 是否符合生活津贴条件及支付标准 |
| 评残后的待遇 | 生效鉴定结论、护理确认、参保和核定明细 | 待遇类别、起付月份和基金或单位的责任 |
在万州办理时,应结合参保地、工伤认定和劳动能力鉴定管辖核实负责机构,不能只按本人居住地选择窗口。与单位就工资、护理费等发生争议,可依法申请劳动仲裁;涉及经办机构待遇核定或支付决定,则按对应行政救济渠道处理,不能把两类争议混为同一种申请。
提交请求时写明每一段期间、每一个项目、计算依据和已经收到的款项,并保留申请与送达记录。工伤认定、延长确认、待遇争议各有期限要求,应分别跟进;不要等全部治疗结束或所有伤残待遇算清后,才开始追查前期漏发的工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