工程送审价与审定价的差额,不能当然作为律师费计算基础。差额可能包括争议核减、资料补正、双方认可调整或计量纠错,并非全部由法律服务产生。是否按差额收费,应先核对收费方式是否合法、计算约定及工作目标。
先问清差额代表哪一方利益
承包人送审后被核减,与发包人因法律意见避免不合理支付,服务立场不同。报价应明确委托人、目标金额、基准版本及法律工作范围。没有固定基准时,一方临时提高送审数再计算“节省金额”,会让收费缺乏可复核性。
造价审核与律师服务不是一回事。工程量、单价及取费专业判断需要相应依据,律师提供合同解释或争议策略,并不自动承担每项造价核算。成功收费或风险代理是否能用、比例与上限怎样适用,应依据现行规定和事项性质审查,不能只因双方口头愿意就认为没有限制。
| 事项 | 应保存的材料 | 要回答的问题 |
|---|---|---|
| 收费基准 | 指定送审和审定版本、争议清单 | 差额怎样形成并可重复计算 |
| 服务贡献 | 法律审查、谈判及其他专业工作 | 哪些属于约定法律服务范围 |
| 结算事件 | 协商确定、生效裁判或实际履行 | 何时触发收费,反复调整怎么处理 |
将第三方费用与净差额分开
法院鉴定费、造价咨询费和律师费分别列明,写清是否包含、谁先支付及如何结算。差额若含税、利息、违约金或抵扣,需逐项约定;不能一边按含税总额计算,一边另加不明确项目。报价本身不意味着法院必然支持由对方承担。
可优先采用清楚的阶段或工作项目报价,再依法评估是否安排其他计费方式。重要的是让当事人能根据原始资料复算,而不是把“审减越多收费越多”当成唯一质量标准。任何模式都不应诱导虚增送审价或隐瞒已经认可的金额。
九龙坡工程结算如由异地审计或造价单位参与,律师费计算不应自动沿用该单位的审减收费规则,应独立形成合法明确的服务约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