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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程款债权已经转让,原承包人后来发来减免函还有效吗

发包人收到工程款债权转让通知后,原承包人又表示“少付一部分就结清”,不能仅凭后面的减免函就减少对受让人的付款。应先确认哪些债权已经转让、通知何时到达,以及原承包人是否仍有权作出该项处分。已经存在的结算或质量抗辩,与转让后新作出的让利,需要分开判断。

先确定减免函涉及的是哪一笔款

工程可能分楼栋、标段、进度款和质保金结算。转让全部工程款,与只转让一笔已确认应收款,效果范围不同。将转让协议能够证明的范围、通知描述、结算资料和减免函对应起来,避免把未转让部分与已转让部分混算。

九龙坡项目的付款审核资料还应记录具体合同相对人。项目经理以个人名义发来的折扣消息,首先存在能否代表承包人的权限问题;即使承包人盖章,也不能跳过其在转让后是否仍拥有相应债权的审查。

转让通知到达前后,不能放在同一时间点分析

债权转让未通知债务人的,对债务人不发生效力。通知前已经依法履行或成立的相关安排,应结合当时事实判断。通知到达后,债务人已知道收款权发生变化,不能继续仅凭原债权人的单方指令,将已经转让的债权当作其可以任意处分的财产。

如果原承包人称转让后来撤销,应要求受让人共同确认或提供足够依据。转让通知原则上不得撤销,受让人同意的除外;债务人不能只接受对自己金额更有利的一封函,而忽略此前已到达的有效通知。

质量扣款抗辩,和额外赠送折扣不同

原工程本来存在质量问题、工程量未确认或付款条件未满足,债务人依法享有的抗辩,并不因债权转让自动消失。依据同一合同产生的债权,还需审查是否符合抵销等规则。但应提供缺陷、维修费用、结算及通知证据,而不能把“现在商量便宜一点”事后包装成原有质量扣款。

受让人授权原承包人代为协商的,应核对是否包含减免本金、利息和接受最终清偿,而不只是代收资料。一般联络授权与放弃部分债权的权限并不相同。授权期限、金额上限和签署主体应让付款人能够独立核验。

怎样形成可以安全付款的结算文件

较稳妥的做法是让发包人、原承包人和受让人共同确认转让范围、无争议金额、争议保留、收款账户及清偿效果。若只处理部分工程款,写清剩余款项不因本次付款自动结清;若减免涉及受让人权利,必须有其有效意思表示。

已经向原承包人支付折扣后的款项,应保留付款及其收款说明,并尽快核实受让人是否认可。可能存在付款对象错误而未消灭相应债务的风险,不能仅以原承包人承诺“我去解决”替代核对。

工程款转让并不让发包人多欠钱,也不允许他在知悉转让后与原承包人单独压缩受让人的既有权利。处理重点是债权范围、通知时间和处分权限,而不是比较哪份文件盖章更晚。

工程款转让与减免函按时间核对

核对事项对应材料判断边界
转让范围标段、进度款、质保金与协议区分全部转让与一笔应收款
通知到达通知内容、接收时间和后续付款通知前后安排不能混在一起
减免权限受让人确认与代协商授权原承包人盖章不证明仍能减免

依据与延伸阅读

本文所涉法条与办案规则应以现行有效版本及个案事实为准。可通过以下官方渠道核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