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旧厂区的污染者查不清,现土地使用权人就一定不用赔邻近受损者吗

旧厂区被发现土壤及相关地下水污染,历史上多次转手,具体污染责任人暂时无法认定。现土地使用权人称自己没有排污,只需等待找到旧企业,周边受损者不能向自己要求赔偿。生态环境法典第一千零六十六条第一款设定了另一项责任基础:在特定条件下,未履行法定风险管控、修复义务也会产生民事侵权责任。

责任来自具体义务违反,不是持有土地就包赔

适用本款,需要核土壤污染及相关地下水污染责任人无法认定、土地使用权人未依法履行风险管控和修复义务,并造成他人民事权益损害。不能删掉后两项条件,直接把任何现使用者都当作历史污染的无条件赔偿人。

同样,土地承租经营者、物业管理方与法律所指土地使用权人,身份并不当然相同。应核登记、取得及实际权利关系,不能因为某人目前在现场办公,就替代对适格责任主体的审查。

查不到污染人,并非可以停止必要管控

法典第四百三十九条规定,土壤污染责任人负有管控修复义务,责任人无法认定时,由土地使用权人实施。第四百四十二条又区分农用地和建设用地的责任认定部门,存在争议时应依法核查,不能仅凭买卖合同写了历史责任不明就径行认定。

具体义务须与调查评估、风险状况和相应法定要求对应。例如应实施哪些隔离、阻断或修复,何时应采取,已经完成什么,应有正式资料及专业依据。法律意见不能代替风险评估,更不能未经调查自行断言需要挖走全部土壤。

受害人仍要说明自己的损害和遗漏的措施

主张赔偿时,应明确受损的人身或财产权利、损害时间地点、污染传播关联,以及被告未完成的具体义务。有关环境侵权的专门举证规则仍适用,但不能把存在污染四个字等同于所有周边损失均已证明。

土地使用权人则应保存其依法实施的调查、委托、措施、效果评估和后续管理资料,回应义务是否履行及与损害的关系。只有一份声称责任由卖方承担的协议,不当然对抗受害人的法定请求;但其已真实依法履行相关义务等事实,也不应被忽略。

历史地块更要把行为和损害时点分开

法典自二〇二六年八月十五日起施行。时间效力规定第四条对行为在先、损害在后的情形,列明适用第一千零六十六条第一款等新规定,应按实际发生过程核对;施行前已经终审的案件再审另有规则,不能仅因今天发现新法就统一重算历史判决。

委托审查可取得权利主体与责任认定状态、法定义务和实际履行、污染损害关联、相关时间四张对照表,再决定具体请求和举证。此题关注对他人民事损害的责任,和工业地块能否改住宅、能否开工的行政开发条件不同,也不是让受害人直接领取公共生态修复费用。

依据:生态环境法典第四百三十九、四百四十二、第一千零六十六条:https://www.mee.gov.cn/ywgz/fgbz/fl/202603/t20260313_1146496.shtml ;时间效力规定第四、十二条:https://www.court.gov.cn/fabu/xiangqing/508001.html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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参考依据

本文所涉法条与办案规则应以现行有效版本及个案事实为准。可通过以下官方渠道核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