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几人同时实施危险行为,却查不清是谁造成损害,受害人只能自己承担吗

几人在同一地点实施足以伤及他人的危险行为,现场有人受伤,但现有证据无法辨明究竟哪一人的行为击中了受害人。受害人并不必然因为这一点就完全无法请求赔偿。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七十条专门处理这类具体侵权人不明的问题,但它也不是把现场出现过的人全部列为赔偿人的依据。

先证明危险行为,而不是先给所有在场者分账

适用这一规则,需要存在二人以上实施危及他人人身、财产安全的行为,其中一人或者数人的行为造成了损害。应当说明每名被主张担责者实施了什么行为,行为与受伤时间、位置和可能作用范围如何对应。仅仅在场、与行为人相识或者事后没有出面说明,不能直接等同于实施了危险行为。

受害人仍需证明实际损害及其与这组危险行为的联系。医疗记录、财物受损照片可以说明后果,但还应尽可能保存监控、现场物品、人员位置及行为过程。不能把伤因尚不清楚的任何事故,都套进共同危险行为。

能找出具体侵权人与不能找出,结论不同

如果通过视频、鉴定或者其他证据,能够确定具体侵权人,第一千一百七十条要求由侵权人承担责任。不能为了选择经济条件更好的对象,故意忽略已经能确定行为来源的证据。

确实不能确定具体侵权人的,实施该危险行为的人依法承担连带责任。其意义在于处理特定危险群体内部的具体致损者不明,而非取消对危险行为参与者范围的核查。被列为责任人的一方如主张自己并未参加、行为不具相应危险性或者与该损害不在同一事实范围,应提出相应证据,不能只说别人也在场便完成抗辩。

不同的多人致损机制不能混用

几人共同实施侵权造成损害,民法典另有共同侵权规则;几人分别实施行为,每人的行为都足以造成全部损害,以及各行为造成同一损害但责任大小不同,又有各自的判断路径。查不清是谁造成损害,与已知各人都造成损害但暂时算不清比例,并非同一个问题。

例如证据已经能证明各个行为分别造成了哪些损伤,应先按真实因果关系分析,不能继续以具体侵权人不明为由扩大责任。同样,责任人是否系未成年人、是否在执行工作任务,可能还涉及监护或者用人单位责任规则,需要结合主体身份另行核对。

先固定范围,再提出具体请求

整理资料时可以按时间列出危险行为开始、受害人进入影响范围、损害发生及人员离开的过程,并将每项证据对应到具体人员。对监控覆盖范围和盲区也如实说明,不只截取能够看到伤者倒地的片段而删去前因。

赔偿请求应按实际医疗支出、收入减少或财产损失分别提出,已经得到的有效赔付不能重复计算。连带责任对外承担与责任人之间的内部负担不同,不宜在没有查清参与者和损害范围前,先让受害人接受每人平均分一小份的方案。决定调解或者诉讼路径之前,最需要解决的是危险行为群体的边界,以及具体致损者能否由现有证据确定。

参考依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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