经核实属于非机动车交通事故,且存在相应商业三者险的,受害人可以在起诉侵权人时,同时将承保保险人列为被告并请求其赔偿。2026年施行的道路交通事故损害赔偿司法解释(二)第十一条规定,这种情形应当合并审理。但保险公司参加同一个案件,不代表其自动承担全部损失,仍须审查事故责任、承保对象和保险合同范围。
先核实车辆属性,不能凭“电动车”三个字判断
日常所说的电动车,可能涉及不同车辆类别。登记资料、产品合格证明、事故调查材料和依法形成的检验鉴定意见,都是核实车辆属性的相关材料。对被称为“超标车”的车辆,应结合具体技术事实及适用规则认定,不能仅凭外观、有无号牌或者销售人员的说法,直接预判其一定属于机动车或非机动车。
如果事故材料对车辆属性记载不清或各方有争议,应先明确争议及需要补充的证据。第十一条针对非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不能在车辆身份尚未核实的情况下,直接把这一条当成所有电动两轮车事故的统一处理依据。
确认购买的是哪种保险,保的是谁和什么风险
骑行人说“买过保险”,并不足以确定可以要求哪家保险公司承担第三者责任。需要取得保单或电子保险凭证、保险条款及批单,核对承保公司、保险期间、被保险人、保险车辆或其他识别方式,以及第三者责任的具体保障内容。
销售页面上的“骑行保障”可能包含不同险种。给骑行人本人提供意外保障的保险,与赔偿其造成他人损失的第三者责任保险,处理依据不同。商业三者险也可能涉及使用用途、适用驾驶人员、赔偿限额及免赔安排,需要结合真实条款核对,不能只依据商品宣传标题。
同案起诉时,诉讼请求怎样区分
可以在列明侵权人及承保保险人的同时,分别说明各自的责任依据:事故中为什么应由相应侵权人承担责任,哪份保险合同覆盖该责任,以及请求保险人在合同范围内赔偿、不足部分由侵权人承担。不要笼统要求所有被告对全部款项承担连带责任,却没有对应的法律和事实依据。
侵权人的确定仍需结合骑行、使用及职务等具体关系,不能把车辆登记人、实际骑行人一律视为共同承担全部责任的人。第十一条便利的是将有关争议放在同一个案件中处理,并未取消对责任主体的审查。
起诉前,重点补齐四组材料
- 车辆身份材料:登记资料、合格证明、事故认定及相关检验鉴定材料,说明适用非机动车纠纷规则的基础。
- 责任关系材料:骑行人身份、事故经过、车辆使用关系及必要的工作任务记录,说明应由谁承担侵权责任。
- 保险关系材料:保单、条款、批单、投保确认和事故报案记录,核对事故是否发生在承保期间及范围内。
- 理赔争议材料:保险公司的书面答复、补充材料要求、已经支付的款项及对应项目,明确尚未解决的问题。
受害人拿不到完整保单时,可以先整理保险公司名称、保单号或报案号等已有线索,要求相关方提供;进入诉讼后,根据需要依法申请调取。不能把没有取得条款直接等同于不存在保险,也不能凭猜测填写承保公司。
合并审理后,保险公司仍提出拒赔怎么办
应把抗辩具体化:争议究竟是事故不属于该非机动车一方责任、车辆或人员不在承保范围、保险期间不符,还是涉及免责条款。针对不同理由分别核对证据和合同效力,尤其不能把条款中写有某项除外责任,直接当成其必然有效适用的结论。
属于该非机动车一方责任的,法院依第十一条审查由商业三者险保险人按合同约定赔偿、不足部分由侵权人赔偿的请求。判决确定的责任、保险赔付范围和实际执行结果应分别看待,合并审理本身不是足额获赔的保证。
解释自2026年6月30日起施行,适用于施行后尚未终审的案件;此前已终审后申请再审或依审判监督程序再审的案件不适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