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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程竣工前因质量争议停下来鉴定,结果合格,鉴定期间算谁的工期?

工程竣工前发生质量争议,经鉴定质量合格,司法解释规定鉴定期间属于顺延工期期间。适用时要核实争议发生阶段、鉴定对象与结果、真实鉴定期间,而不能把全部协商等待时间一并计入。

一、规则针对竣工前且鉴定合格的情形

建设工程司法解释(一)第十一条规定,建设工程竣工前,当事人对工程质量发生争议,工程质量经鉴定合格的,鉴定期间为顺延工期期间。竣工后才进行的质量争议,或者鉴定结果并不合格,不能直接照搬该条。造价核算、一般咨询和工程质量鉴定也应区分,不能只因文件名称带鉴定二字就适用。

二、明确鉴定覆盖的工程和结论

报告是评价整体工程质量,还是仅对某一部位、材料或指标提出意见,会影响具体判断。应核对委托事项、取样范围、适用标准、结论及补充说明。某项检测合格,不一定等于全部质量争议都已解决;报告中存在附条件结论,也需说明条件是否实现。双方若对结论有异议,应依法提出具体意见,不能自行把不利部分删去后主张全程顺延。

三、鉴定期间应有起止依据

委托、受理、现场检测、资料补充、报告形成及送达等日期,应逐项记录,结合具体程序确定鉴定期间。质量问题最初提出到最终和解之间,可能还包含普通协商、等待付款或其他施工安排,不能全部不加区分地归入鉴定时间。若一方迟迟不提供资料导致程序延长,也需保存事实,供法院判断相应期间及其他责任。

四、与其他工期事件重叠时避免重复累计

项目可能同时存在设计变更、场地障碍或承包人自身施工迟延。顺延天数汇总时,应列明各项事件、时间范围及其实际关系,不能对同一天重复加算多次。鉴定期间是否已经在双方签证或补充协议中计入,也应核对。可将原计划、调整计划和实际进度对照,解释最终竣工日期如何受影响。

五、顺延与鉴定费、其他损失是不同问题

鉴定合格后的工期顺延,不直接决定鉴定费用最终由谁承担,也不当然证明所有停工损失应由提出质量疑问的一方赔偿。费用及损害请求仍需审查相应依据、必要性、过错和因果关系。对施工现场采取的保护措施和实际支出,可以如实保存,但不能把事先计划利润或全部现场人员费用未经核算就列为必赔项目。

六、争议期间怎样做好沟通和资料保存

及时说明质量争议、拟采用的鉴定程序、受影响的工程部位和工期主张,保存对方回复、委托文件、完整报告及时间记录。鉴定结论出来后,可尽快书面提出更新后的工期计算和恢复施工安排。提交律师时,提供项目是否已竣工的证据及每段时间的来源,便于判断适用条件;不存在鉴定合格事实时,应另行分析责任而不能套用本结论。

法律依据与官方来源

本文所涉法条与办案规则应以现行有效版本及个案事实为准。可通过以下官方渠道核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