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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程造价争议需要鉴定,却不申请或不交鉴定费,会有什么后果?

法院认为工程造价、质量或修复费用等专门问题需要鉴定时,负有举证责任的一方不能仅以费用较高为由不配合,又要求法院直接认可其金额。是否申请、是否按要求付费和提供材料,都可能影响案件结果。

一、先查专门问题是否确需鉴定

建设工程司法解释(一)第三十二条规定,法院认为专门性争议需要鉴定的,应向负有举证责任的当事人释明。并非每个工程款案件都必须做造价鉴定;固定价格、已有结算协议、无争议部分等,可能适用其他规则。收到释明或鉴定通知后,应明确法院要求证明的问题、争议范围和自己承担的举证责任,避免凭经验认为对方不认可就一定要全案鉴定。

二、不申请、不缴费、拒绝材料各有风险

经释明未申请鉴定,虽申请却未支付鉴定费用,或者拒不提供相关材料的,应承担举证不能的法律后果。这不必然意味着案件中的每项请求全部败诉,但需要鉴定证明的关键事实可能无法认定,进而影响金额或责任。口头说愿意鉴定不等于已在期限内完成申请和付费,应保存正式提交及付款凭证。

三、费用有疑问,应提出具体问题

可以核对委托事项、项目规模、鉴定范围、计费依据和缴费要求,明确某项工作是否确有必要。有异议应及时通过法院提出,并说明理由;不要直接不理通知。若客观上存在困难,应及时说明并依法提出相应申请,能否获准由具体规则和审查决定。未经批准自行延后付款,不能视为期限已经顺延。

四、提供材料要保证完整和真实性

施工合同、图纸、工程量记录、签证、结算书、质量检测、修复方案等,应与鉴定事项对应。缺少资料时,应说明原因、掌握主体和可能的调取渠道,不能伪造或补签以填满表格。对方掌握关键资料,也应及时依法提出证据方面的请求;只向鉴定机构表示没有资料,却不向法院说明,可能使事实争议无法有效解决。

五、二审再申请并不当然消除一审后果

第三十二条还对一审未申请、未付费或拒不供料,二审才申请且法院认为确有必要的情形作出程序规定。是否补充鉴定以及如何处理,需要依法审查,不是当事人可以自行选择先观望一审结果。拖延还可能增加时间和费用。因此,一审收到释明后,应及时决定证据方案,并将不申请的具体理由明确提出。

六、律师费、鉴定预交和最终费用分担分开谈

鉴定机构费用不等于律师服务费,预交义务也不完全等于最终由谁负担。委托律师时,可明确是否包含整理鉴定材料、参与质证和处理补充鉴定等工作。对费用成本的评估应结合争议金额和证明必要性,不能承诺所有鉴定支出最终必由对方承担。先确定需要证明什么,再核对相应费用,通常比只比较总报价更有用。

法律依据与官方来源

本文所涉法条与办案规则应以现行有效版本及个案事实为准。可通过以下官方渠道核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