施工合同无效且工程质量合格时,参照合同计算折价补偿,不只是抄一个合同总价。2026年司法解释(二)明确,工程价款金额、计价方式、支付时间、调整方法和结算方法等,都属于相关参照内容。
一、先确认参照合同的法律前提
《民法典》第七百九十三条第一款规定,施工合同无效但建设工程经验收合格,可以参照合同关于工程价款的约定折价补偿承包人。工程质量不合格、尚有修复或验收争议时,应先结合该条其他规则和实际情况分析,不能跳过质量问题直接要求按合同足额付款。折价补偿也不是宣布无效合同的所有条款全部恢复有效。
二、新解释明确参照内容不局限于总金额
建设工程司法解释(二)第十一条列举工程价款金额、计价方式、支付时间、调整方法和结算方法等相关内容。固定总价、按实结算、进度付款和竣工结算的安排,可能分别影响应得金额和到期时间。主张付款的一方应解释自己参照的是哪些条款;另一方不能仅引用付款节点,却完全忽略对应工程已经实际完成的事实。
三、付款节点要与实际履行对应
合同按基础完成、主体完成或验收后分段付款时,应核实对应节点是否发生,以及资料提交、确认和付款条件的具体内容。项目提前终止或只完成部分工程,不能机械地等待永远不可能到来的全部竣工节点;此时还需结合解除、退场、已完质量及相关结算规则分析。不能把任何争议都简化成原合同写了以后付款所以现在一律不付。
四、调整方法与结算方法也需完整审查
工程量变化、材料差价以及最终结算的处理,可能依赖合同约定和其他适用规则。若仅截取单价有利部分,却排除同一计价体系中合理的计量条件,容易造成计算不一致。建议制作条款与实际事项对照表,列明已完数量、计价基础、调整因素、已付款和争议金额,把哪些事实有证据、哪些仍待核实标注清楚。
五、利息与违约金不能不加区分地照搬
支付时间可作为参照内容,并不代表约定的每一项违约处罚都当然按有效合同原样支持。工程款利息、资金占用损失和约定违约金的请求基础不同,应结合合同效力、过错、到期事实及相关规定分别判断。主张利息时,说明起算日、金额基数、利率来源和分段付款情况,避免将已经清偿的款项继续计息。
六、需要准备哪些文件并核实时间范围
准备全部合同及补充协议、工程质量材料、进度与计量资料、付款申请、结算文件和银行流水,并说明哪份合同实际履行。新解释自2026年6月30日起施行,适用于此后新受理的一审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已经签署独立折价补偿协议的,还需另查协议本身及相关条文,不能把原施工合同和后续结算协议的作用混为一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