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固定价施工期间钢材大幅涨价,承包人能否要求调整工程价款?

施工合同约定固定价格,履行期间钢材价格明显上涨,承包人认为已经亏损,能否要求发包人补足差价?2026年建工解释(二)第9条给出的起点是,约定工期内人工费、主要材料价格发生重大变化,原则上不据此支持调价;但双方另有约定,或者符合民法典第533条情势变更规定的,属于例外。仅说涨幅大或项目亏损,尚不足以完成判断。

先看合同有没有实际保留调价机制

固定价格不必然意味着合同完全没有价格调整条款。应查阅风险范围、基准价、调价周期、特定材料价差、政策变化和工期顺延等约定,确认条款之间的关系。有明确调价机制时,要按约定口径核算;不能只引用合同封面上的固定总价,也不能把单方投标成本表当作双方认可的风险分配。

材料信息价、供应商报价和实际采购价各有用途。合同约定以特定信息价计算的,应核对公布机构、期间、规格及税费口径;约定按实际采购审核的,则需相应订单、发票和付款等材料。不能挑选市场最高报价减去最低历史价来计算全部工程差额。

没有约定时,情势变更有独立门槛

民法典第533条要求,合同基础条件发生订约时无法预见、不属于商业风险的重大变化,继续履行对一方明显不公平。受不利影响一方可以重新协商,在合理期限内协商不成,可请求法院或仲裁机构变更或解除。普通市场波动、采购判断失误和预期利润减少,不当然满足这些条件。

《合同编通则司法解释》第32条对政策调整、市场供求异常引起的价格变化作了具体规定,同时涉及市场属性活跃、长期价格波动较大的大宗商品等例外。因此,不能把钢材属于大宗商品或涨幅超过某个百分比单独当成自动支持或自动否定全部施工合同调价的结论,应结合合同性质和基础条件分析。

约定工期内变化与延期后变化要分清

建工解释第9条针对约定建设工期内的价格重大变化。发生延期时,应核对延期原因、顺延协议和新的风险安排,而不是直接把所有延期价差认定为发包人承担。承包人自身采购延误、设计变更、发包人原因停工等事实不同,可能涉及不同请求依据,不能混在一个总价差中。

  • 列出合同订立、约定工期、实际施工及材料采购的时间线,标明价格变化发生在哪一阶段。
  • 保留订约时可取得的价格和风险信息,说明为何主张当时无法合理预见,而不只提交事后新闻。
  • 核算实际受影响的材料数量、已采购与未采购部分、替代采购可能性及成本影响。
  • 区分材料价差、工期损失和其他费用,扣除已通过变更、签证或补充协议获得补偿的部分。

协商及请求应针对可核验的调整范围

提出协商时,可说明事件、合同条款、受影响范围和计算口径,并保留对方回复。请求调整也应限定在有依据的部分,不宜直接要求将整个固定总价改成全部按成本报销。是否调整、如何分担及适用时间,依法由协议或有权机关结合事实决定。

仅发送一份调价函,并不使合同价格自动变更;对方未回复,也不能当然视为接受。尚未达成协议或取得相应裁判时,应谨慎处理履约安排,不能把主张情势变更等同于已经取得任意停工、拒绝交付的权利。

亏损说明应回到合同风险和证据

项目盈亏表可反映经营结果,但调价判断还需拆分原因,剔除与价格变化无关的管理成本、施工效率、重复计价及其他风险。将合同约定、价格变化、实际影响和协商过程对应,才能看出是约定内调价、法定情势变更,还是应由当事人承担的商业风险。

法律依据:2026年《建工解释(二)》第9、23条《民法典》第533条《合同编通则司法解释》第32条。该解释自2026年6月30日起施行,施行后新受理的一审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件适用。

本文所涉法条与办案规则应以现行有效版本及个案事实为准。可通过以下官方渠道核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