固定总价工程施工到一半,双方解除合同,承包人认为应按已经投入的成本结算,发包人只愿按主观估算的完成比例付款。两种算法都不能脱离约定和工程实际。2026年建工解释(二)第10条针对这一问题规定,在已施工部分质量合格、双方没有约定且不能协商一致时,可以采用同一计价基础确定比例,再乘以合同固定总价的方法。
先看中途解除时的计价约定
固定总价约定主要解决完整履行情况下的价款问题,中途解除后如何结算,还应查阅解除协议、专用条款、工程量清单及补充协议。双方已经对合格已完部分约定了明确处理方式,不能直接绕开约定要求套用法定补充方法;约定有争议时,应结合其内容和实际履行审查。
第10条的适用前提还包括已经施工部分质量合格。质量争议与工程量争议应分开识别,必要时依法核实,不能只凭工程已在现场形成就忽略质量条件,也不能以某一个局部问题未经分析地否认全部已完工程价值。
比例法不是直接用已完面积除以总面积
第10条规定,可以参照合同订立时工程所在地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发布的计价标准、计价方法或者工程建设领域相关规范,确定已施工部分价款占全部工程价款的比例,再乘以合同约定固定总价。计算的重点是已完与全部部分采用可比较的计价口径,保留原合同价格安排。
例如,仅为说明方法,按同一适当口径算出的已完部分为400万元、全部部分为1000万元,比例为40%;合同固定总价为900万元时,该比例对应360万元。这里的数值是算式示例,不是任何实际项目结算结论;是否存在变更、扣款、重复计价等,还要另行核对。
基础、结构、装饰和设备安装的成本构成不同,施工天数、楼层数或建筑面积达到一半,通常不能直接说明价值完成一半。反过来,承包人实际花了多少钱,也不必然就是发包人应支付的合格已完部分价款。
结算资料先固定施工边界
- 明确解除及退场日期,记录各施工主体接续时间,避免后续新增工程被计算到原承包人名下。
- 逐项对应图纸、工程量清单、设计变更、签证、施工日志和监理记录,标明已完成的具体内容。
- 核对措施项目、临时设施、材料设备和未安装物资的实际状态,避免只算实体工程或者重复计入。
- 对隐蔽工程、局部拆改和有争议部位及时留证,说明现场记录与计价数据的对应关系。
双方不能共同核量时,应保留通知、到场情况和分歧意见,及时评估鉴定或证据保全。自行制作的工程量表可以帮助说明请求,但需要可靠的基础资料,不因盖了本公司印章就成为双方认可的结算结果。
已完部分价款,不等于最终应付余额
计算出已完价款后,还需核对已付款、应退预付款、质量保证金、材料供应抵扣及其他依法应处理的项目。违约损失、停工费用或返还请求应分别列项说明依据,不能全部塞入工程造价比例,也不能先在造价中扣除一次,结算余额时再重复扣除。
发包人安排第三方继续施工的费用,同样不能直接作为原承包人应承担的全部金额。需要区分原未完范围、后续方案改变、价格变化以及具体违约责任,避免用新施工合同总价倒推出原工程结算额。
对计价方法有争议,围绕差异提出意见
应明确争议在工程量、采用标准的时间、价格口径、措施费分摊还是合同总价范围,并提交对应依据。笼统要求按市场价重算全部或固定总价一分不能动,都可能忽略中途解除的实际问题。鉴定若有必要,也应围绕依法需要查明的事项,避免无目的重复鉴定。
该解释适用于2026年6月30日施行后新受理的一审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