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结算含暂估价设备,业主后来买得更便宜就能直接扣回差价吗

合同清单列有暂估价设备,发包人后来以更低价格采购,便从承包人结算款中直接减掉全部差额。江津工程双方应先确认暂估价如何转为最终结算价、由谁采购和承担配套工作,不能仅看市场报价更低,也不能把暂估二字理解成承包人可永远按原数收款。

暂估金额不等于已经确认的最终采购价

查合同、招标文件、清单及设备技术条件,辨明暂估的是设备本体、安装调试还是整套工作。合同可能要求采购后据实调整,或约定由特定程序确定价格,应首先按合法有效的机制核对。

同一名称设备可能存在规格、品牌、附件、税费、运输、质保和付款条件差异。发包人拿到一张更低报价,不一定证明已按相同条件完成采购;反过来,真实采购条件一致且合同要求据实结算的,承包人也不能只以清单写过原价拒绝调整。

先确定低价交易发生在谁的责任范围内

原约定由承包人采购,后来改为发包人直接购买,应查是否已依法变更供货、款项与风险安排。发包人自行支付设备款后,如何在承包价中处理,需要扣清已付及承包人仍承担的其他工作。

承包人已按原批准订货、发包人另买一套的,可能还涉及原订单退货及合理损失;不能不问先后,把重复采购成本全部交给某一方。代理采购、甲供材料和承包人自主采购,也不是同一种结算模式。

价差调整与服务费用分别核算

设备本价减少,不当然代表安装、保管、检验配合及总包服务等全部费用同比例减少。应核相关任务是否真实发生、合同如何定价,不能重复计费,也不能把尚未完成的任务按全额已完工程支付。

工程解释一第十九条尊重当事人合法有效的计价标准、方法。已经形成最终价格确认或结算协议的,应另审其范围和效力,不能把暂估阶段的调整规则无限延伸至已经有效结清的全部事项。

存在依法招标要求的设备采购或工程,还需遵守适用的程序及中标合同约束,不能用私下采购低价自动证明原约定无效。

扣款通知应交代依据与计算

逐项列暂估范围、实际采购内容、价格确认程序、已支付与拟扣减金额,附合同和采购履行证据。无法一致的,将无争议价款与争议价差区分,不能用某台设备的差额暂扣整个工程全部到期款。

承包人提出异议,应说明缺少哪个确认、价格条件哪里不同、哪些服务仍在履行,而非只写不同意审减。发包人也应回应其已订货、交付和实际承担任务。

最终结算应能从暂估清单追到真实设备、价格依据及双方义务变化。便宜了多少是事实线索,依法可以调整多少,则取决于原约定与真实履行。

依据与延伸阅读

本文所涉法条与办案规则应以现行有效版本及个案事实为准。可通过以下官方渠道核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