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法典规定,立有数份遗嘱且内容相抵触的,以最后的遗嘱为准,公证形式不再当然享有优先地位。但后立文书必须本身有效,而且只有抵触部分需要比较;涉及民法典施行前的安排,还须核对时间效力规则。
先核实后立文书是不是有效遗嘱
第一千一百三十四条要求自书遗嘱由遗嘱人亲笔书写、签名并注明年月日。后立纸条如果由他人打印、代写,却只按自书形式处理,可能遗漏相应形式要求。还要核实立遗嘱时的行为能力和真实意愿。时间靠后并不能修复伪造、胁迫或形式欠缺。争议时应保存原件及可供比对的本人书写材料,不能只凭拍摄不清的照片确认真实性。
不同日期文书并不一定全部冲突
民法典第一千一百四十二条对数份遗嘱内容相抵触的情况规定以最后遗嘱为准。例如前一份处分房屋,后一份仅处分存款,二者可能能够并存;若两份对同一套房指定不同受益人,才需要重点比较相应冲突。可以制作财产对照表,列出每份文书涉及的资产、份额和受益人,区分重复确认、补充安排和实质变更。不能只因有一份较新文书,就把此前全部条款一起删除。
已经处分财产还会影响旧遗嘱
第一千一百四十二条还规定,遗嘱人立遗嘱后实施与遗嘱内容相反的民事法律行为,视为撤回相关内容。因此老人后来合法出售或赠与已写入遗嘱的财产,也需要核查。继承只能处理死亡时遗留的个人合法财产,不能要求买受人仅因旧遗嘱存在就把财产交回。若对生前处分效力有异议,应另行说明事实和法律依据,不宜把遗嘱优先规则用于替代合同效力审查。
旧法时期形成的遗嘱应特别核对
民法典自二〇二一年一月一日起施行。遗嘱订立、变更以及继承开始发生在何时,会影响相关法律与时间效力规则的适用,不能看到当下规则就直接套入所有历史争议。应把公证日期、后立日期、财产处分和死亡日期完整列明,必要时核对民法典时间效力司法解释。对于多次跨越施行日的文书,更应逐项审查。本篇的一般比较不代替对历史案件适用法律的判断。
如何预防亲属只拿各自有利的一份
遗嘱人安排变更时,可清晰写明对哪些原条款作撤回或替代,并妥善保管新文书及相关证据。涉及公证保管的文件,可以依法咨询公证机构如何记录后续安排,但不能把公证理解为随意省略法定形式的通道。继承争议发生后,各方应提交掌握的完整遗嘱及形成背景,再审查真实性、形式、能力、抵触范围和财产存续。确认最后一份的前提,是先确认所有关键文书及事实。
补充问答:最后日期较晚的文件,一定优先于早期公证遗嘱吗
仍须先确认后来的文件本身构成有效遗嘱,且与此前安排确有抵触。日期较晚的草稿、未经依法完成的代书材料,不能仅凭时间取代有效遗嘱。可逐份核对处分财产、签名、日期、形式与真实意思,并保留原件。对没有抵触的不同财产安排,也不应简单宣布较早遗嘱的所有内容全部消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