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方在登记前已经患有重大疾病而未如实告知,另一方可以依法向法院请求撤销婚姻。关键不只是婚后查出疾病,而是疾病情况、登记前是否知道和告知、另一方何时发现,以及是否在法定期间内提出请求。
先分清隐瞒疾病与婚后患病
民法典第一千零五十三条要求患有重大疾病的一方在登记前如实告知。适用时应核实诊断和治疗时间、疾病对婚姻生活的影响、当事人的认知与告知内容。不能把任何慢性病、一次体检异常都直接归入可撤销事由。如果疾病在登记后才发生,或者登记前已经充分告知且另一方明知后仍自愿结婚,通常不能仅凭这一条撤销婚姻。无法共同生活而希望结束关系,应再评估离婚途径及具体条件,不能把两种请求混写。
一年期间从什么时间计算
隐瞒重大疾病的撤销请求应自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撤销事由之日起一年内提出。因此应列出收到报告、医生解释病情、配偶承认婚前诊断等日期,说明每个节点实际获知了哪些事实。仅知道配偶身体不舒服,与已知道其婚前患病且未如实告知,并非完全相同。反过来,已经清楚全部主要事实后,也不能以仍在劝对方道歉为由无限拖延。接近期限时宜及时准备诉讼,不宜把等待协商当作保全期限。
证明材料应围绕三个事实组织
第一组是登记前疾病已经存在的材料,如合法取得的病历、诊断和处方;第二组是告知或隐瞒的材料,如双方完整聊天、婚检沟通记录;第三组是发现时间的材料,如检查报告送达、陪同就诊记录。医疗资料涉及隐私,不能通过冒名登录、购买病历等方式取证。本人无法取得而确属案件必要的材料,可以向承办法院说明线索并依法申请调查。提交截图时保留原始载体和上下文,避免只有对自己有利的一句话。
撤销后财产和孩子如何处理
依第一千零五十四条,被撤销婚姻自始没有法律约束力,双方不具有夫妻权利义务。同居期间所得财产先由双方协议,协议不成由法院依据照顾无过错方原则处理,不能直接套用普通离婚的一半分割结论。双方所生子女仍适用父母子女关系规则,撤销婚姻不会抹去抚养、教育和保护义务。无过错方还可依法请求损害赔偿,但需提出具体事实、损害项目和证据,不能认为撤销结果自动包含固定金额赔偿。
起诉前怎样把争议说清楚
可制作一页时间轴:婚前就诊、登记、首次得知病情、首次得知婚前隐瞒、沟通及准备起诉时间。再把希望解决的问题分别列成身份关系、财产、子女、损害赔偿四类,避免只写笼统的“退婚赔钱”。双方对是否告知各执一词时,应逐项比较原始证据的形成时间与证明范围。对于疾病是否属于重大疾病等专业问题,应结合医学材料和法院认定审慎判断;本篇不根据疾病名称预先承诺撤销结果。
补充问答:婚前体检异常,是否就能直接按重大疾病撤销
应取得真实诊断资料,核对疾病性质、对方婚前是否知道、是否履行告知以及自己何时知悉。普通体检指标异常与法律所指重大疾病不能直接等同。可把诊断、结婚登记、双方沟通和首次知情日期列成时间线;既不要擅自获取他人无关病历,也不要仅凭家人转述就起诉。请求撤销的期限问题应与疾病事实一起核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