父母去世后,几个子女准备通过诉讼分割房屋,其中一人表示不愿出庭,但坚持房子有自己一份。其他人能否只让愿意参加的人起诉,再把房屋分掉?不能把不愿参加诉讼当成放弃遗产。应当将相关继承人情况如实告知法院,依法处理当事人追加、送达和财产分割。
不参加诉讼,不等于放弃实体权利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继承编的解释(一)》第四十四条规定,继承诉讼开始后,继承人、受遗赠人中既不愿参加诉讼,又不表示放弃实体权利的,应当追加为共同原告。继承人已经书面表示放弃继承的,不再列为当事人。
因此,拒接家人电话、不同意起诉、未在起诉状上签名,都不能直接解释为遗产归其他人所有。共同原告是诉讼中的当事人地位,并不表示法院已经确认各人平均分配,也不要求所有人对房屋归属和折价金额持相同意见。
家人说他不要了,不能代替本人有效放弃
依照该解释第三十三条,放弃继承应当以书面形式向遗产管理人或者其他继承人表示;第三十四条规定,诉讼中向法院口头表示放弃的,应制作笔录并由本人签名。第三十五条还要求区分遗产分割前放弃继承,与分割后处分已经取得的财产。
起诉时主张某人已经放弃的,应提交相应材料,说明何时、向谁作出表示。仅有亲属转述,或者一段只说不想管家里的事的聊天,不能直接替代明确的放弃意思。涉及签名真实性、行为能力、受到胁迫等争议,应交由法院审查,不能替对方制作声明。
起诉材料先把人列清,再把遗产列清
应准备被继承人的死亡证明、能够说明亲属关系的资料,以及已知继承人的身份信息、联系方式和送达地址。有遗嘱的,一并提交,说明可能涉及的遗嘱继承人或受遗赠人。对身份和继承资格有争议的人,应如实说明争议,不能因为担心对方多分财产而故意隐去。
遗产清单应区分房屋、存款等具体财产,并附已掌握的权属资料、占有情况和希望如何分割。已有人独自收取房租或者保管存款的,也应说明,便于一并核实。财产属于遗产的范围、各人资格和应分份额,仍需审查,不会因为完成追加就自动确定。
拒绝配合与无法通知,是不同的程序问题
对方地址明确但不愿配合,应把可供送达的信息交给法院,由法院依法处理送达和后续程序。家人自己发过一条微信,不当然等于法院已经完成合法送达;对方不愿出庭,也不意味着案件只能无限等待。是否可以继续审理,应由法院根据送达、到庭及其他法定条件决定。
如果确有继承人但无法通知,解释第三十条规定,法院分割遗产时应保留其应继承的遗产,并确定保管人或者保管单位。保留多少、怎样保管,应结合案件处理,不能把联系不上等同于继承人不存在,再由到场的人全部分走。
暂时不能到庭,可以表达意见,不必急于放弃
继承人因工作、居住地或者身体原因不能到庭,应及时联系承办法院,说明困难,并依法提交书面意见、申请委托代理或其他适当的参与方式。能否采用具体方式、是否仍需本人参加,由法院按案件情况决定,不能由其他亲属代替作出放弃决定。
书面意见可以明确是否接受继承、对遗产范围有何异议、希望取得实物还是折价款,以及掌握哪些证据。参与程序是为了让自己的主张被完整审查,不是只争取一个原告称谓。对其他继承人而言,完整披露当事人并依法推进程序,才有助于形成能够落实的分割结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