客户与公司签订采购合同,按业务人员指示付款,随后发现业务人员把钱占为己有。公司收到职务侵占的生效刑事裁判后,表示钱没有进入公司账户,客户只能向被判刑的员工追讨,原订单不再交付。这种说法不能仅凭员工犯罪成立。合同对谁发生效力、公司承担何种履约责任,需要与内部资金犯罪分别处理。
先确认属于单位名义交易后的财物侵占
法释二〇二六年第十九号第二十条规定,行为人以法人、非法人组织名义订约,将取得的财物非法占有或者挪用,被生效刑事裁判认定为职务侵占、挪用资金等犯罪,相对人主张合同对组织发生效力并由其承担违约责任的,法院依法支持。
应将合同主体、业务人员身份、付款指令、实际收款与刑事裁判认定对应起来。员工从事自己的交易,或者冒用公司名义实施其他诈骗,不能因为也存在个人收款,就不经审查套用第二十条;此时还可能涉及第十九条的有权代理、表见代理或无权代理规则。
钱被截留,不当然使公司从合同中退出
符合第二十条情形的,公司内部遭受资金损失,与客户依法要求履行、追究违约责任,是不同关系。公司不能只用员工判刑或者财务未到账,否定原本应由公司承担的交易责任。
客户要求继续交货时,应说明型号、数量、交期及尚欠履行部分;要求其他违约救济时,也应明确请求及条件。第二十条并未保证任何标的物在任何状态都必须继续交付,是否能够继续履行、是否存在合法解除等,仍须结合合同与民法典相应规则处理,不能把确认公司责任写成无限履行承诺。
客户对损失有过错,影响的是相应赔偿
第二十条同时规定,相对人对损失发生有过错,可以减少相应损失赔偿额。公司如主张客户参与异常安排或对损失具有具体过错,应指出事实、原因和影响范围,不能仅因用了个人账户就概括认定客户应承担全部风险。
客户则应保留公司历次收款方式、员工发出的指令、订单确认、发票和公司后续回复。长期实际接受的结算安排,与明知背离公司收款要求仍帮助隐匿资金,并非同一事实。赔偿项目、损失形成原因与过错应逐项核算,不将减少相应损失赔偿扩大成合同当然无效。
履约交涉与刑事追损要共用一份付款台账
可以先制作订单、应付金额、已付款、付款指令、员工实际取得、公司已交货及已退款的对应表,并附完整刑事裁判中有关财物和身份的认定。公司可以依法追索内部犯罪损失,但不宜要求客户为同一订单未经核对再付一遍。
民刑程序中已经追回、退还或履行的款物,应如实披露,避免同一损失重复受偿。对方只回复等待员工退赃时,客户可以书面提出具体履约或违约请求,区分对公司的合同请求与刑案退赔的实际进展,再选择协商、诉讼及必要的保全安排。
依据:最高人民法院民刑交叉司法解释第十九、二十条:https://www.court.gov.cn/zixun/xiangqing/512441.html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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