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跨境卖方限时补救并要求答复,买方沉默后还能立即采取相抵触救济吗

国际卖方错过原交期后,发来具体补救方案,询问买方是否接受,并承诺某日完成。买方没有回复,随后立刻购买替代货物或表示不再给履行机会,是否可以忽略前面的通知?适用《联合国国际货物销售合同公约》(CISG)时,第四十八条对卖方请求答复、买方沉默和期间内相抵触救济作了专门安排。

卖方不是只要自定日期,就取得无限补救机会

先核双方营业地、交易性质、有关声明和排除条款,确认公约适用。第四十八条第一款在第四十九条条件下,允许卖方即使过了交期仍自费补救,但不能造成不合理迟延、不合理不便,或让买方无法确定其垫付费用能否得到偿付。

因此,应核方案是否真实可行、补救对象、完成时间和费用。只有一句正在协调,与明确且能落实的修复交付方案不同。买方已有效行使的救济、是否具备宣告合同无效条件等,仍须与第四十九条衔接,不能由卖方自行宣布所有权利暂停。

有要求答复的具体通知,沉默会产生相应限制

第四十八条第二款规定,卖方要求买方表明是否接受履行,买方不在合理时间答复的,卖方可以在其要求中指明的时间履行,买方不得在该期间采取与之相抵触的补救办法。

第三款又把卖方表示将在特定时间履行的通知,视为包含要求买方表明决定。不能仅因对方邮件没有另写请回复三个字,就一概忽略;但也不能把没有具体时间、无法判断履行内容的普通进度信息,自动升级成所有救济受限的通知。

请求或通知必须收到,不能只证明已发送

第四十八条第四款明确,第二、三款的要求或通知,在买方收到后才生效。卖方应保存完整内容、附件、发送渠道和能够证明收到的资料,而不只提交发件箱截图;买方也应如实说明实际收到的版本与时间。

收到、同意方案与最终补救完成,是不同事实。买方认为方案无法满足合理要求,应及时说明具体问题、需要的信息及自己的决定,不宜一直不答复,之后再说从未认真看过邮件就不受任何影响。合理答复期需联系实际紧迫性,并无所有交易通用的固定天数。

限制相抵触救济,不等于放弃全部损失请求

条文保留买方按公约请求损害赔偿的权利。接受合理补救机会,不自然等于免除卖方此前迟延造成的全部有依据损失;卖方完成修复,也不能单凭这一事实要求买方签署所有纠纷永久结清。

另一方面,买方拟转用替代采购、宣告合同无效或采取其他措施时,应核其法律基础、时间及是否与已生效补救安排冲突,不能一边让卖方按具体方案继续投入,一边隐藏相反决定。不同请求的金额和已获补偿仍须避免重复。

可将原违约、补救要求、实际收件、合理回复期限、卖方指定履行期和双方后续行为列成时间表。结论应明确哪份通知具有本条效果、买方还有哪些可行权利、需要何时回应,而不是把沉默一概解释为同意全部条件,或一概认为不回复没有后果。这样才能让商业补救与法律选择在同一套真实记录上衔接。

依据:CISG第四十八、四十九条,联合国贸法会官方中文全文:https://uncitral.un.org/sites/default/files/media-documents/uncitral/zh/v1056996-cisg-c.pdf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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参考依据

本文所涉法条与办案规则应以现行有效版本及个案事实为准。可通过以下官方渠道核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