追回货款时,对方不付现金而提出用设备抵债,律师服务费按什么计算,不能仅看抵债协议上写的欠款金额。设备是否实际交付、有没有抵押查封、抵债价款是否真实、之后变现由谁负责,都会影响“已经回收”的含义。应在接受方案前把收费触发条件写清。
先确认原合同按什么事件收取服务费
有的委托按固定金额或诉讼阶段收费,有的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另行约定与回收成果有关的报酬。不是所有事项都能采用同一种收费方式,不能以货款案件的安排套到刑事、婚姻或者其他受限制事项上。应由律所核对适用收费规则,并形成书面约定。
现行律师法关于统一接受委托、签订书面委托合同和统一收费的要求,意味着费用应与律所核对并依规入账,不能向办案人员个人另付所谓协调费。只在聊天里说“成功后再算”,容易使成功、比例基数和付款时点都不明确。
签了抵债协议,不一定已经取得等额利益
协议可能约定设备交付时原债务消灭,也可能约定出售设备并实际到账后再冲抵货款。应核对具体债务清偿安排,不能不问协议内容便认定签字即全部回收。设备只是债务人代为保管、尚需法院解封或者第三人同意的,实际取得还存在条件。
还要确定收费基数采用协议抵债价、评估价值、扣除权利负担后的价值,还是最终实际变现净额。每种方式的风险和工作量不同,应协商明确,不能在结果发生后单方选择对自己最有利的算法。双方约定也不得违反收费管理规则。
权属、负担和变现成本必须同步核对
核查设备编号、所有权来源、抵押登记、租赁占有、查封状态及运输安装条件。账面原值很高的旧设备,未必能按同样价格出售;设备抵债后存在的拆运、仓储、修理、评估和交易税费,应分别列出承担主体。
若设备上有第三人权利,不能把取得占有等同取得无负担所有权。委托律师进行权属核查、参与交接、处理后续执行异议以及协助再次出售,是否都属于原合同范围,也应写明。法律核查不等同专业设备性能鉴定,必要时需要另行聘请具备相应能力的机构。
用两个算例核对条款,避免回收被重复计算
可以让律所依同一约定分别演算“取得设备后自行使用”和“设备日后出售”的收费时点及金额,明确先计一次还是在变现后补差,防止抵债交付计一遍、出售收款又重复计一遍。若只交付部分设备,也应有对应欠款、比例和剩余服务范围。
最后将主债务结算、抵债交付清单、收费补充约定及第三方支出预算相互对应。能否用设备抵债,应先按交易本身的法律和经济风险决定,不能为了满足一个含糊的收费条件而接受无法实际使用或者处置的资产。清楚约定能减少争议,但任何收费方案都不能保证回款或者资产一定变现。
评估价格后发生部分设备退回的,还应约定是否重新结算相应报酬及所需凭据,防止临时口头解释。已开具收费票据与实际收款、退款也应对应,避免以票据金额替代最终成果认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