赠与财产存在瑕疵时,民法典第六百六十二条以赠与人一般不承担责任为基础,但对附义务赠与、故意不告知瑕疵或者保证无瑕疵等情形设置了例外。免费赠送机器并不意味着可以明知危险而隐瞒,也不能排除其他依法可能成立的责任。
一、先区分真正赠与和销售附带赠品
亲友无偿赠送自有旧设备,与商家促销中随商品提供的赠品,交易关系可能不同。不能只因机器标为“赠送”,就当然排除消费者保护、产品质量或合同中承诺的责任。
本篇首先讨论普通赠与合同。需要查明赠与人是否为经营者、设备来源、双方是否约定相应义务以及实际是否存在对价。若属于组合销售,应结合整个交易判断,不能由一张写有零元的单据决定责任。
二、普通瑕疵与故意隐瞒已知危险不同
赠与人不知道也没有保证无瑕疵,与其明知电路损坏、保护装置失效却刻意不告知,事实性质不同。第六百六十二条规定,故意不告知瑕疵或者保证无瑕疵,造成受赠人损失的,应承担赔偿责任。
审查可围绕维修记录、故障提醒、此前事故、交付说明和双方聊天开展。仅凭事故发生后设备存在问题,不应倒推出赠与人之前一定知道,但赠与人也不能在有清楚记录时一概否认知情。
三、附义务赠与要核查约定义务的范围
赠与可以附义务;附义务赠与中,赠与人在所附义务的限度内承担与出卖人相同的瑕疵责任。应先辨明受赠人承担什么义务、义务价值及其与赠与的关联,而不是见到一句希望对方帮忙就认定存在确定对价。
附义务并不自动将所有赠与都变成普通买卖。请求范围应结合法条和实际协议具体计算,不能在未解释义务限度的情况下要求赠与人承担与新机销售完全相同的一切保证。
四、损害原因需要设备与操作事实共同证明
机器缺陷、受赠人擅自改装、使用环境以及未按说明操作,可能分别影响责任。发生事故后应先救助人员、停止危险设备使用,再依法保留现场和机器,必要时由专业人员检查。
医疗支出、财产损失和其他请求应有相应凭证,并说明与缺陷的因果联系。不能为了证明故障自行拆除关键部件后又无法还原,也不能只用一段事故视频跳过对原因的技术核查。
五、向谁主张及如何处理赔偿争议
普通赠与人是否负责,与设备生产者、销售者是否依法承担产品责任,应分别审查,不是找到了生产厂家就必然排除赠与人,也不是赠与人有过错就可以重复获赔。诉求需要按实际损失和各自依据组织。
保留赠与约定、设备型号、来源、维修及交付记录、风险告知和事故资料,律师可据此判断请求路径。赠送旧设备前,应如实说明已知缺陷和使用限制;这种告知有助于明确事实,但不能用一句“后果自负”当然免除依法不能排除的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