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双方互欠货款,一方发出抵销通知就能停止付款吗?

甲公司应向乙公司支付采购款,同时认为乙公司也欠自己一笔货款,于是发函称“双方已经抵销,本公司不再付款”。这封通知能否产生清偿效果,首先取决于抵销条件是否成立,而不只是对方有没有回函。尤其在拟抵销的债权尚有争议、主体不同或者未到期时,直接停付全部款项可能产生新的违约责任。

先把两项债务的主体和到期条件对齐

民法典第568条规定,当事人互负债务,标的物种类、品质相同的,一方可以将自己的债务与对方的到期债务抵销,但债务性质、约定或法律禁止抵销的除外。核对时要看双方是否真正互为债权人和债务人,不能把母公司欠款与子公司应收款直接合并,更不能因为老板相同就当然视为同一主体。

需要用于抵销的对方债务是否已到期,应根据合同及真实履行情况判断。验收条件尚未完成、约定付款期限未届至,与已经到期未付款不同。双方约定不得抵销的条款,也要结合其效力和适用范围审查,不能只看账户上存在互相往来。

争议债权不能靠一封函件自行确定金额

抵销不当然要求每项债权先取得法院判决,但发通知的人仍需证明所享债权真实存在及符合条件。自己估算的停工损失、质量扣款或违约金,并不会因写入抵销通知就变成对方已经确认的债务。对方提出实质异议时,仍需要审查证据和责任。

《合同编通则司法解释》第55条规定,法院经审理认为抵销权成立的,应认定通知到达时,双方互负的主债务、利息、违约金或损害赔偿等债务在同等数额内消灭。因此,法律效果以抵销权成立为前提,也只发生在相应数额内,不是发出通知后双方全部债务一律归零。

通知要能看出抵哪笔债、抵多少

  • 分别写明两项债务的合同、形成原因、金额和到期情况,避免只说“所有往来相抵”。
  • 说明拟抵销的范围和计算方法,附上订单、交付、对账、付款及其他证明材料。
  • 按有效联系方式发送并保存通知内容和到达证据。仅证明寄出信件,未必足以证明具体通知到达。
  • 抵销通知不得附条件或附期限;如果只是提出双方以后协商净额结算的建议,应与直接主张法定抵销明确区分。

主张抵销的债权小于自己应付款时,应核算差额并依法处理剩余义务。涉及多笔同种债务、利息或实现债权费用时,还应注意解释第56条规定的抵销顺序问题,不能随意挑选一种顺序来扩大免付金额。

不认可通知的,应提出具体理由

可以针对债权不存在、数额不实、主体不一致、未到期、属于禁止抵销范围或通知未实际到达等问题逐项回应,并提交相应材料。对方未回应也不当然使不合条件的抵销成立。应保存往来原文,而不是只保留对自己有利的截屏或内部说明。

解释第58条还对诉讼时效已经届满的债权用于抵销作了专门规定。主动以已过时效债权通知抵销,与对方以自己的债权来抵销该项债务,处理并不相同;不能笼统认为旧账无论多久都能抵。存在时效争议时,应同时梳理到期、催收、确认及诉讼等资料。

不具备法定条件,也可以依法协商

民法典第569条允许在标的物种类、品质不同的情况下,经协商一致抵销。通过协议安排净额支付时,应写明各项基础债务、确认金额、抵销生效条件及余额处理,避免只签一张没有交易对应关系的数字表。协议抵销仍受法律关于效力和禁止处分等规则约束,不能用来掩盖虚假债务或侵害他人权益。

法律依据

本文所涉法条与办案规则应以现行有效版本及个案事实为准。可通过以下官方渠道核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