合作社尚欠成员一笔农产品收购款,成员又应缴纳出资。双方为减少现金往来,打算在账上相互抵销,认为只要欠款真实就没有风险。农民专业合作社法第十三条对这类安排有专门禁止,不能直接照搬普通债务抵销或其他组织的债权出资做法。
法律把债权充抵出资与出资抵债都列为禁止
第十三条第二款规定,成员不得以对该社或者其他成员的债权充抵出资;也不得以缴纳的出资抵销对该社或者其他成员的债务。前一种是成员拿应收款代替应缴出资,后一种是将已缴出资拿回去冲掉自己欠款,两种方向都不能忽略。
因此,合作社承认收购款、理事会同意或者所有人觉得结算方便,都不能单独消除这一法定限制。真实债权可以依法主张,但真实并不等于能够被记为已经完成出资。
非货币财产出资不是允许任意债权出资
第十三条第一款允许货币以及依法可估价、可转让的实物、知识产权、土地经营权、林权等非货币财产,还应核章程及禁止性规定。第二款又明确限制成员对本社或其他成员的债权,不能只引用第一款的财产形式,就跳过第二款。
拟用某项实物出资时,应确认财产权利、估价、依法转让条件及真实交付。债权凭证本身是一张纸,并不使债权变成可以任意出资的实物。土地相关权利也不能仅凭成员自述或一份借据擅自折价转入合作社。
先分别核实应收款和应缴出资
可将收购合同、交货验收、对账、既付款列为一组,确认合作社是否真正欠款、到期多少;将入社文件、章程、认缴安排、已缴凭证及成员账户列为另一组。两组数字可以核对,但不能为了使账面平衡就合并成一个已缴出资结果。
成员欠合作社费用时,也应核其债务基础、金额和到期状态,不能要求财务在个人出资账户直接减记便宣告债务消灭。合作社对成员账户的依法记录,与对具体经营债务的结算,应能分别追溯。
已经冲账,要纠正记录并解决真实付款
发现以债权充抵出资的,应保留原始账项、决议、对账和通知,依法核实出资是否实际履行、债权是否仍待清偿及应如何更正。不能通过补写过去已经现金缴款的虚假收据,掩盖此前没有发生的付款。
是否另行支付货款、依法缴纳出资,或采用其他符合法律的交易安排,应结合真实履行能力及具体条件确定,不以资金绕一圈的形式代替实质审查。法律服务可以交付两套债权与出资核验表、错误记账说明及合法结算方案;本题不涉及退社时可分配多少财产,也不将普通公司出资规则直接套在合作社。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农民专业合作社法第十三条:https://www.samr.gov.cn/zw/zfxxgk/fdzdgknr/fgs/art/2023/art_dcc36bd37f5d461d9a6b92618059b212.html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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