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负责人和客户串通签约已构成犯罪,公司还能追认并保留交易吗

公司负责人和客户恶意串通,借公司名义订立损害公司利益的合同,后来被刑事裁判认定构成犯罪。如果公司发现保留交易比退回款物更符合自身利益,是否已经没有选择,只能把合同当作绝对无效?二〇二六年民刑交叉司法解释第十八条区分了合同无效与合同是否约束公司,并明确保留公司的追认空间。

构成犯罪,并不直接替代合同效力判断

法释二〇二六年第十九号第十七条要求,订约行为构成犯罪的,仍依民法典判断合同效力以及是否对被代理人等发生效力。不能拿到有罪判决,就省去对具体合同、签约身份和交易内容的审查。

第十八条针对的是特定串通:法定代表人、负责人或者代理人与相对人恶意串通,以组织名义订约,损害组织合法权益并构成犯罪。对这类合同,当事人援引民法典第一百五十四条的恶意串通规定主张合同无效,法院不予支持。这不意味着合同中任何违法内容均被认可,其他独立效力问题仍须依法审查。

对方不能强迫公司接受,公司可以依法追认

第十八条第二款规定,相对人主张该合同对组织发生效力,法院不予支持,但组织追认的除外。因此,客户不能借真实公章、负责人头衔或者自己已经投入成本,当然迫使受损公司承担原合同责任;公司也并非一概被禁止保留交易。

实际选择应以公司的真实意思为基础。原串通人员再次签一张说明,不当然代表公司已作出有效追认。应核查现有代表、授权及公司内部决定,确认谁能够就本次交易表达组织意思,避免仍由利益冲突人员替公司作选择。

追认前要算清保留交易意味着什么

公司希望继续取得货物、服务或价款时,应审查原合同全部权利义务,而不是只挑有利的一项承诺。追认哪份合同、哪些补充安排、尚未履行多少,应以清楚且有权限的意思表示落实,不能靠会后财务记账的一句含混备注处理重大争议。

已经接收、使用标的物,是否构成相关意思表示,要结合真实行为及其他证据判断,不能把任何占有行为都自动视为追认。可以先查明款物流转和保管需要,再决定是保留合同交易,还是主张不受合同约束并处理已发生的返还、损失问题。

连带赔偿请求与保留合同利益要核净额

第十八条还规定,组织因此受损,可以请求相关代表、负责人、代理人与相对人承担连带责任。但损失仍须具体证明,不能一面完整保留合同利益,一面将同一利益再次列为损失索赔。

审查成果可以包括原合同及补充文件表、有效追认主体与权限依据、保留交易和不受约束两种方案的款物清单,以及实际净损失计算。司法解释没有为本题设置统一的追认天数,也没有承诺追认后必能收回全部款项;公司应在证据、履行能力和其他期限基础上作真实选择。

依据:最高人民法院民刑交叉司法解释第十七、十八条,自二〇二六年九月二十二日起施行:https://www.court.gov.cn/zixun/xiangqing/512441.html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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参考依据

本文所涉法条与办案规则应以现行有效版本及个案事实为准。可通过以下官方渠道核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