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股份公司只有一名监事提议临时开会,主席能以人数不够拒绝吗

股份有限公司一名监事发现需要讨论的监督事项,提出召开临时监事会,主席却称必须凑够三分之一监事联名才能提议。这一门槛有法律依据吗?公司法第一百三十二条规定监事可以提议召开临时监事会会议,并没有把其他机关的提议比例直接移过来。提议资格、召集程序与最终通过决议,应分别核实。

一名监事也可以依法提出临时会议

第一百三十二条要求监事会每六个月至少开会一次,并规定监事可以提议召开临时会议。不能把等下一次例会当成对临时需求的唯一回应,也不能仅因没有三分之一成员联名就认定其没有法定提议资格。

应先核公司确属股份有限公司、是否依法设置监事会及提议人现有监事身份。只设一名监事或由审计委员会行使监事会职权的情形,须按真实结构处理,不能用不存在的监事会名义发会议文件。

提议应围绕监事会职责和具体事项

可以写明拟讨论的账务异常、履职问题或其他监督事项、现有依据、希望形成什么决定及必要材料。单个监事提出临时会议,不等于其可以自行代表监事会作出全部对外决定,更不能直接越过公司法分工处理所有日常经营。

提议应保留真实提交和接收记录。个人询问、非正式交流与正式临时会提议不同,不能事后把一次闲谈改写为全部程序已启动;主席对资料、职责或具体安排有异议,也应针对内容依法处理,而非凭空增加人数限制。

按章程和法定主持顺位安排会议

第一百三十条对主席召集主持、副主席及过半数监事共同推举的后续顺位作有规定。先核各前位主体能否或是否履职,不因一名监事有提议权,就保证其可立即自行取代主席召开并主持。

第一百三十二条规定,除法律已有规定外,议事方式和表决程序由章程确定。临时监事会没有在本条统一规定收到后十日内召开的期限,不能机械套用股份公司临时董事会规则。应依法核章程、实际需求和回复,记录具体安排与不履职事实。

提议不需集满票,决议仍须法定多数

监事会决议应经全体监事过半数通过,表决一人一票,会议记录由出席监事签名。不能因一人提出会议,就说其议案已自动通过;也不能因预料可能反对,就阻止依法提出并讨论。

材料应分别保存提议、召集通知、出席、讨论和表决,不能把出席者过半赞成未经核全体人数就写成合法决议。有人有真实反对或保留意见应完整记录,不代签,也不在会后补造从未发生的投票。

法律服务可以形成提议身份、监督议题、组织程序及表决结果四项对照,让机关正常运转。少数成员有机会提出问题,与取得多数决定权是不同层次;把这两层分开,既不以虚构人数门槛压住监督,也不让一份提议书替代全体依法作出的决定。

依据:公司法第一百三十、一百三十二条:https://www.samr.gov.cn/djzcj/zcfg/fl/art/2026/art_9b4263a169cf43c2aba950cfc9ac1af2.html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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参考依据

本文所涉法条与办案规则应以现行有效版本及个案事实为准。可通过以下官方渠道核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