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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说已经分红却一直不付款,股东应起诉谁、请求什么

公司已经通过利润分配决议,却迟迟不付款,首先核对决议是否载明可以确定的分配方案,以及付款期限是否届满。具备条件时,股东通常向负有分配义务的公司主张给付。大股东控制财务或者董事负责执行,并不意味着可以不加区分地要求他们个人偿还全部分红。

先看拿到的是分配方案,还是一句意向

“今年经营不错,适当分红”与明确分配总额、分配对象和计算比例的有效决议,证明力和可执行程度不同。应保存决议全文、附件、财务报告、章程及相应会议材料,核对股东身份、持股或实缴情况,以及公司是否已向其他股东支付。同一份决议分批履行的,还应列明本人已收和未收金额。

对于有限责任公司,利润分配通常涉及依法弥补亏损、提取公积金及按实缴出资比例分配等规则;全体股东另有约定的,应核对约定。不能把账面现金或者某个项目收款,直接当成全部可以分配的利润。决议违反法律强制性规定时,也不能只因已经盖章就推定其内容必须照单履行。

明确要求公司履行,不把执行人与债务人混淆

可以向公司发出载明决议日期、应付金额、计算方法及付款账户的履行请求,并保留送达记录。现行公司法规定,股东会作出分配利润决议的,董事会应当在决议作出之日起六个月内进行分配。具体请求还要核对约定期限、决议效力和已履行情况,不能把“六个月”当作任何董事都可以任意拖延的通行证。

如公司主张后续决议已经取消分红,应调取该后续文件,审查形成程序、内容和对既有权利的影响,而不是仅凭财务人员口头转述放弃请求。因经营状况变化需协商延期的,股东可以评估,但新的安排应明确余额、日期及违约处理,避免既有证据被一张空白承诺替代。

何时需要研究个人责任

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怠于履职,或者控股股东转移资产、滥用公司独立地位,可能涉及另外的责任规则。然而,股东需要具体说明何种行为违反何项义务、造成什么损失,以及所请求责任的法律基础。“公司没付钱,所以董事连带付”不足以替代这一证明过程。

公司已向部分股东支付、只拒绝向某一股东支付的,可以围绕差别履行及欠付金额收集证据。若怀疑利润被关联交易转走,则可能需要先行使知情权、查明财务资料,再决定是否提出相应诉讼请求;不要把分红给付、决议效力和损害公司利益等不同争议混写成没有依据的一笔金额。

起诉前整理四组材料

第一组是股东资格与章程;第二组是利润分配决议及其附件;第三组是应付金额和既有支付记录;第四组是到期未付、催告及公司答复。证据只能证明公司有利润、却没有具体分配决议时,案件审查路径不同,应结合公司法司法解释关于利润分配请求的条件另行分析。

最终应先回答三个问题:这项分红权利是否已经形成、应付数额是否可以确定、谁负有当前的履行义务。把这三点固定下来,再讨论保全和执行线索,通常比同时追究所有管理人员责任更有助于形成清楚、可审理的请求。

分红请求先核对三项条件

核对事项对应材料判断边界
权利是否形成有效决议与完整分配方案分红意向与可确定的给付方案有区别
数额是否确定可分配利润、股份比例与已付金额不要只凭口头总额估算
谁应付款公司主体、决议义务与履行期限董事执行职责不自动等于个人欠款

依据与延伸阅读

本文所涉法条与办案规则应以现行有效版本及个案事实为准。可通过以下官方渠道核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