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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最终没成立,筹备期间购买设备的欠款谁承担?

几位投资人为筹办公司购买设备,设备已经交付,公司却最终没有成立,供应商不必仅因没有营业执照就放弃追索。《公司法》第四十四条规定,为设立公司从事民事活动,公司未成立的,法律后果由设立时的股东承受;设立股东有两人以上的,承担连带债务。适用这项规则前,需要证明采购确为设立公司所需,以及哪些人属于设立时的股东。

先确认是未成立,还是成立后停止经营

没有开业、没有收入或者已经停止筹备,与公司法律上没有成立,不能混为一谈。应核查登记状态、营业执照签发情况,以及合同签订和设备交付日期。公司已经依法成立的,设立活动的后果由公司承受,不能只因其尚未正式营业就全部转向个人索赔。

若公司成立后又解散、注销或进入破产程序,应针对相应状态处理债权。第四十四条关于未成立公司的规则,不能代替注销责任或破产申报规则。核查对象还应对应拟设公司的主体,避免把名称相近但并非本项目的企业当作欠款人。

哪些材料能证明采购属于设立活动

设备的用途、采购决定、交货地点、付款安排与筹备项目之间,应当形成联系。例如设立协议约定购置生产设备、筹备会议确认规格和预算、各方共同安排验收,都可支持采购目的。仅由签约人说一句以后给公司用,通常不足以解决全部争议。

同时检查设备是否实际交付、由谁接收、是否仍在拟设经营场所、是否被个人转用。合同约定的交付、安装和验收条件尚未完成时,还需处理采购合同本身的履行争议,不能跳过这些事实,只依据设立失败直接确定全部应付金额。

设立股东怎样识别,不是把所有参与人都列入

设立协议、拟订章程、登记申请材料、筹备款出资记录及持续参与设立决策的证据,可以帮助识别主体。协助装修的朋友、受聘办理登记的人或者只表达过投资兴趣的人,不当然都是设立股东。需要查清其是否实际参与共同设立安排。

已经签署设立协议但后来表示退出的人,也应核对退出时间、其他人的确认及有关采购发生时间,不能仅凭事后口头否认排除责任。供应商应尽量保存原始沟通,不要只保留某个人的联系方式而丢失共同筹备的记录。

合同以个人名义签订,是否只能告签字人

第四十四条还规定,设立股东为设立公司以自己名义从事民事活动产生责任,第三人有权选择请求公司或者设立股东承担。因此,签约名义是重要事实,但需要与设立目的、公司是否成立共同分析,不能机械认为只有签字人可能负责。

公司没有成立且符合多名设立股东承担连带债务的条件时,不能仅以某个人内部约定只占少量出资,就当然把其对供应商的责任限制为该比例。内部如何分摊筹备费用,与供应商依据法律主张债权是两个层面。实际付款后是否追偿、怎样分担,应再结合设立协议和具体责任处理。

要求付款还是收回设备,先确定自己的目标

继续要求支付货款的,应列出合同总价、已付款、验收和剩余付款条件,附送货、安装及催款材料。希望解除交易收回设备的,应核对解除依据、设备现状、拆卸运输费用及已付款处理,不能在未经协商或依法处理前直接搬走对方占有的设备。

若双方愿意清算采购,可书面确认设备清单、保管地点、回收时间、折价或损耗、款项结算及签署人的责任范围。清算协议不要只由实际无权代表其他人的个人作出笼统承诺,也应明确原采购债务哪些已经解决、哪些仍然保留。

起诉前按四条线整理证据

第一条是设立主体及是否成立;第二条是设备采购服务于设立的用途;第三条是交付验收和欠款;第四条是催收、退出及各方的责任意见。对尚不能取得的登记或内部材料,记录名称、可能保管主体及证明目的,再依法考虑调查取证。请求对象和金额应与这些证据对应,不能将所有出现在聊天群中的人员一并视为债务人。

法律依据:《公司法》第四十三条、第四十四条。涉及新旧公司法交替期间的设立活动,应结合具体事实发生时间核对适用规则。

本文所涉法条与办案规则应以现行有效版本及个案事实为准。可通过以下官方渠道核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