规模较小或者股东人数较少的有限公司,可以不设董事会而设置一名董事,该董事可以兼任经理。但董事、高级管理人员不得兼任监事。是否另设监事,以及在什么条件下可以不设监事,应按公司法第七十五条、第七十六条和第八十三条分别判断,不能把三个职务都交给同一个人。
一、一名董事可以承担董事会职权
第七十五条允许符合条件的有限公司设置一名董事,行使公司法规定的董事会职权,也允许其兼任经理。公司应在章程中清楚安排机构和权限,并依法形成选任文件。
这不是说一名董事可以替代股东会处理所有事项。增加注册资本、修改章程等事项仍须按照公司法及章程由相应机关决定。小公司可以简化组织形式,但不能把本来需要股东决定的事项全部写成经理自行批准。
二、董事或经理不能同时监督自己
公司法明确董事、高级管理人员不得兼任监事。因此,同一人即使兼任一名董事与经理,也不能再兼任监事。由亲属、员工或其他人担任监事时,还需审查其任职资格、产生程序和实际履职安排。
监事不是只为完成登记而提供一个名字。其依法行使监督职权,需要获得相应资料并承担职责。明知没有履职条件却长期保留虚假记录,可能增加公司治理和责任认定方面的争议。
三、不设监事应满足明确的同意条件
第八十三条对规模较小或者股东人数较少的有限公司,允许不设监事会而设一名监事;经全体股东一致同意,也可以不设监事。这里的“全体一致”不能直接用普通多数决议替代。
如果还有股东反对,应先依法协商和确定结构,不能在会议记录中只写多数通过就认定已经满足条件。公司采用其他监督安排时,也应核查其自身适用条件,避免把不同制度中的便利条款拼在一起使用。
四、章程、任职文件和实际权限应保持一致
调整时应核对最新章程、原董事会和监事的任期、经理授权及相关备案事项。若原来有多名董事,改为一名董事,还应依法完成相应决定与衔接,而不是只把其余人员从通讯录移出。
公司与员工、银行和重要交易伙伴之间的授权文件也可能需要更新。对外授权是否终止,应依据实际通知和法律规则判断,不能把内部职位变更自动视为所有外部授权已被知悉。
五、简化后的公司如何保留决策证据
一名董事依法作出的决定、股东会决定和经理日常业务审批,应分别存档,写明事项、依据、时间和执行人。关联交易、担保及其他重大事项仍应逐项核对权限与回避要求,不能因为人员少而省掉必要审查。
律师协助可以集中在机构设计、章程修改和授权梳理。收费应根据股东分歧、历史文件完整性及是否涉及争议确定。若公司已形成控制权冲突,不能仅靠把董事会改成一名董事,就保证争议自然解决或免除既有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