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司可以依法更换承担年度审计的会计师事务所,但经理一句“不用来了”不等于已经完成公司内部决定,也不当然免除审计合同的费用和违约责任。处理时需要同时核查章程规定的决定机关、被解聘事务所陈述意见的机会,以及未完成审计资料的交接安排。
一、先区分年度审计与临时专项调查
公司法第二百一十五条针对承办公司审计业务的会计师事务所,规定聘用、解聘由章程确定的股东会、董事会或者监事会决定。不能看到服务名称里有“审计”就完全套用同一审批流程。股东私人聘请机构核对账目、监事会为异常经营进行调查,以及公司年度财务报告审计,委托主体和权限可能不同。
先找原聘用决议、业务约定书和公司章程,确认谁是委托人、审计对象是什么、哪一个机关有解聘权限。实际支付费用的人并不当然享有代表公司终止合同的权利。
二、事务所有陈述机会,但没有否决更换的权力
有关机关就解聘进行表决时,应当允许会计师事务所陈述意见。通知中宜列明拟更换事项、会议时间、陈述方式和联系人,并预留合理准备时间。对方愿意书面陈述的,应将材料交给参与表决的人;拒绝陈述或未按约到场,也应保存送达及联络记录。
提供陈述机会不等于必须接受对方观点,更不等于让事务所参与公司投票。若更换与重大错报、独立性或审计争议有关,会议记录应如实反映双方意见,不能把尚未核实的质疑写成已经认定的违法事实。
三、内部决议与审计合同需要分别处理
内部已经通过解聘决定,仍需核查业务约定书中的解除条件、通知地址、已完成工作计费和资料移交条款。相反,某位管理人员先向事务所发出解除通知,也不能据此倒推出内部程序完全有效。
结算时把已完成现场工作、已提交报告、尚未执行事项和预收费用分别列明。双方对费用有争议,可先交接不争议资料和确认已收到的工作成果,再按合同处理差额。不能擅自使用“审计意见不好看”作为拒付全部已完成服务费的唯一理由。
四、更换不能成为隐匿账目或改变审计结论的工具
公司法第二百一十六条要求公司向聘用的会计师事务所提供真实、完整的会计资料。发现账目差错时,应通过说明、调整和补充证据处理,不能销毁原账、只交对自己有利的文件,或者要求新机构沿用预设结论。
交接清单宜包括资料名称、所属年度、电子版本校验、借出原件及归还状态。审计工作底稿是否交付,应依适用专业规则和合同判断,不能把会计师自有工作底稿与公司原始凭证混为一谈。
五、发生争议时应准备哪一组材料
建议形成按时间排列的材料包:有效章程及修改记录、原聘用决议、审计合同、履行和付款凭证、更换理由的客观资料、陈述邀请及反馈、最终决议和对外通知。还要说明更换后是否影响年报、融资或其他已确定的履约节点。
律师审查重点是决定权限与合同退出风险,会计专业问题仍需相应专业人员判断。委托前把服务范围写清楚,例如只审查解聘程序,或同时谈判费用并处理诉讼;这些工作差异会影响报价,本文不提供未经核实的统一收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