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董事让自己控制的企业向公司供货,需要报告并回避表决吗?

董事让自己控制的企业向任职公司供货,即使认为价格优惠、质量可靠,也不能把采购当作普通的内部签字事项处理。《公司法》第一百八十二条要求对相关交易事项报告,并依照公司章程由董事会或者股东会决议通过。交由董事会决议时,关联董事不得参与表决;出席会议的无关联关系董事不足三人,应将事项提交股东会审议。

哪些供货关系属于需要说明的关联交易

规则不仅涉及董事本人直接与公司签合同,还覆盖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及其近亲属直接或者间接控制的企业,以及与其有其他关联关系的关联人。供应商由他人挂名持股,但实际控制关系没有改变的,不能仅凭营业执照上看不到董事姓名,就认定不存在关联。

判断时可检查供应商股权结构、实际决策安排、资金往来和利益归属。名称相似或两家公司认识,不足以独立证明控制;相反,表面股东不同,也不足以排除间接控制。报告应如实呈现能够影响交易判断的关系,不宜只写“董事认识供应商”。

向谁报告、由谁批准,要对照公司章程

第一百八十二条规定向董事会或者股东会报告,并按章程确定的程序形成决议。不是把情况告诉财务人员、由采购负责人签字,就必然完成法律要求;也不是所有公司都必须同时由两个机关重复批准。应先核对章程、公司实际治理结构和适用的特别规则,确定有权审议的主体。

供决策的材料应能够回答:为什么采购、买什么、向谁采购、价格和付款条件怎样形成、有哪些替代供应商、关联人员可能取得什么利益。比价资料应考虑质量、数量、账期、运输和售后等可比条件,不能用明显不同的产品报价证明交易一定公允。

关联董事如何回避,人数不足时怎么办

按照第一百八十五条,关联董事不能参加该事项的表决,其表决权也不计入表决权总数。会议记录应当能够识别谁具有何种关联、谁回避、哪些无关联董事实际出席并参加表决,以及最终结果。

如果出席会议的无关联董事只有两人,不能为了凑人数又让关联董事投票,也不能仅以两人一致同意取代法定处理方式,应将事项提交股东会审议。本条针对董事会的回避规则,不能不加区分地写成所有股东会事项都适用相同人数和计票办法;股东会如何审议,还应依法核对章程及具体事项规则。

价格合理或者已经盖章,是否就没有问题

交易条件合理,是评估公司是否受损的重要事实,但不能直接免除依法报告、审批和回避的要求。公司已经支付货款、使用产品或者合同上已有公章,也不能替代对决策程序的核查。需要补充说明情况时,应真实记录原有经过和后续处置,不能倒签文件把事后说明写成事前批准。

内部程序存在问题,并不意味着可以不审查合同及履行事实,就直接宣布供应商合同无效、拒付全部货款。交易合同效力、已交付货物的处理,以及董事对公司的责任,应按照各自规则分别判断,避免因处理内部争议而额外扩大公司损失。

发现隐瞒关联关系后,先做哪些核查

  • 取得采购合同、订单、收货验收、付款及发票材料,确定交易是否真实、履行到了哪一步。
  • 保留供应商控制关系、关联人员报告及会议决议资料,核实是否有遗漏披露或参与表决。
  • 对照可比市场条件核算公司实际损失,将已经取得的货物、服务价值与多付款项等分别计算。
  • 查清相关人员是否因违反规定取得收入,区分公司追回应归其所有的收入与请求赔偿损失。

第一百八十六条对违反相关义务取得收入的归属作了规定,第一百八十八条规定违法或违反章程履职造成公司损失的赔偿责任。具体请求必须对应行为、收入或者损失及证据,不能因为存在关联就一概认定全部交易款属于个人侵占。准备持续采购的,还应将关联关系、审议权限和重大条件变更的处理方式写入可执行的公司制度。

法律依据

本文所涉法条与办案规则应以现行有效版本及个案事实为准。可通过以下官方渠道核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