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两江新区公司长期不分红,股东何时能请求分配或回购?

两江新区公司的股东多年没有拿到分红,不能只凭“公司一直在经营”就要求按投资额返利。先要分清:公司是否有依法可分配的利润,是否已经形成具体分配决议,以及不分红是正常经营安排还是控股股东滥用权利。要求支付分红与要求公司收购股权是不同请求,证明材料、金额算法和期限均不相同。以下主要讨论有限责任公司。

一、账户有钱不等于有利润,先算清能够分配的基础

营业收入、银行余额、净资产和可分配利润不能混为一谈。账户中的资金可能来自股东出资、银行贷款、客户预付款,也可能需要用于支付已发生的成本和债务。某一年盈利,还要核对以前年度亏损及公积金处理,不能直接把当年收入乘以持股比例作为应得分红。

依照《公司法》第二百一十条至第二百一十二条,应依法处理亏损弥补和公积金提取。法定公积金通常按当年税后利润的百分之十提取,累计达到注册资本百分之五十以上时可以不再提取;经股东会决议还可提取任意公积金。有限责任公司对剩余可分配税后利润,原则上按实缴出资比例分配,全体股东另有约定的除外。

因此,登记持股百分之三十,并不当然意味着每次可拿走公司现金的百分之三十。应同时核对各股东实际缴付情况、合法有效的特别分配约定,以及拟分配的利润属于哪个年度、是否已经分过。若同一笔留存收益在不同年度报表中连续出现,不能逐年相加重复索要。

有母公司、子公司或多个项目公司的,还应识别自己持股的具体法人。集团合并报表显示盈利,不等于每个成员公司都有同额利润可以分配;子公司的利润,也不能由母公司的某个股东跳过公司层级直接领取。审计口径、纳税主体和分配主体不一致时,应先把对应关系核清。

二、已有具体分配决议,公司不能用“再等等”无限延期

先找股东会通过的正式方案,核对利润所属期间、分配总额、分配比例、个人应得金额或可计算方式、支付日期和表决情况。董事长在微信群说“今年争取分红”,通常不能单独替代具体分配决议;董事会提出的利润分配方案,也需要核对是否已经由有权机关依法批准。

《公司法司法解释(四)》第十三条至第十五条明确,股东请求分配利润应以公司为被告。提交载明具体方案的有效决议后,公司拒绝分配且其抗辩理由不能成立的,法院可以判令公司按照方案履行。法定代表人没有付款,不等于其个人当然负有支付全部分红的义务。

现行公司法要求董事会在股东会作出分配决议之日起六个月内完成分配。合法有效的方案约定更早支付的,应核对该履行日期,不能将六个月理解为公司一律可以拖延的宽限期,也不能沿用旧资料把一年作为当前统一期限。催款材料应明确决议日期、到期金额和已经支付部分,并保留送达证据。

公司抗辩时还可能提出利润虚增、决议效力争议或款项已支付。这些问题需要逐项核实。决议不能使本来违法的利润分配合法化,股东明知没有可分利润仍收款,也可能承担返还及相应赔偿责任。

三、没有分配决议,什么证据可能支持法院介入

没有具体方案,原则上不能让法院仅凭股东单方估算决定分多少。公司为采购设备、履行大额订单或应对到期债务而合理留存利润,属于需要结合经营情况判断的安排。小股东认为投资回报不理想,本身不足以证明控股股东违法。

需要重点核查的是:公司一边声称不能分红,一边让控股股东或关联方长期占用资金;向关联企业支付缺乏真实服务的费用;把经营无关的个人消费计入公司支出;或者通过明显异常的报酬安排,使部分股东实际取得利益,其他股东却长期被排除。关联交易、工资较高本身都不是充分结论,应把交易依据、市场合理性、实际履行和资金去向连起来。

河南省高级人民法院公布的宛耀置业等盈余分配纠纷案中,法院结合可分配利润、章程安排、控股股东超约定向关联公司调用资金及阻碍知情权等事实,支持了相应利润分配请求。它说明司法介入需要具体的滥权行为及损害证据,并非只计算几年没有分红。

主张这一例外,应说明“有利润可分—存在滥用权利—滥权导致不分配—本人因此受损”的关系,并提出能够核实的金额依据。仅截取一张余额截图,或直接把关联公司的全部营业收入当作本公司的利润,通常无法完成证明。

四、连续五年不分红请求回购,要同时满足哪些条件

《公司法》第八十九条第一款第一项规定的回购路径,需要公司连续五年未向股东分配利润,该五年连续盈利,并符合法定利润分配条件。五年有营业收入、五年累计盈利或某几年盈利,不能直接替代五年连续盈利的要求。

提出这一请求的股东,还应对股东会相关决议投反对票。应保存会议通知、议案、表决票、会议记录及书面异议;没有开会、没有相关决议时,不能自己制作一份反对声明便视为当然补齐条件。公司拒绝讨论分配事项的,可依法推动召开会议并留存过程,另行评估是否存在滥权回购的依据。

时间要从同一个起点计算:自股东会决议作出之日起六十日内,双方不能达成收购协议的,股东可以自决议作出之日起九十日内起诉。不是先谈六十日,再额外获得九十日。准备审计、谈价格或者等待对方回复,都不应成为忽视期限的理由。

这项请求的结果是公司按合理价格收购股权,不能直接写成“退还当初投资并另付五年固定收益”。公司当下价值可能高于或低于原出资,仍需解决估值和交割问题。

五、不满五年也可能请求回购,但须证明严重滥权

第八十九条第三款另设控股股东滥用权利的救济:控股股东滥权,严重损害公司或者其他股东利益的,其他股东可以请求公司按合理价格收购股权。这与前述五年不分红路径不同,不能机械套入五年连续盈利、对特定决议投反对票等条件,也不能把前述六十日、九十日规则不加区分地套用于所有回购争议。

这一路径同样不是“合作不愉快即可退出”。要说明控股地位、具体行为、损害程度及相互关系。长期不分红可以是证据的一部分,但还应结合利益输送、权利受阻及正常治理机制能否发挥作用综合判断。普通经营亏损或正常商业风险,不能直接归责于控股股东。

涉及多年历史行为时,还需核对新旧法衔接。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公司法时间效力的规定,对新法施行前利润分配决议的分配时限,以及控股股东滥权引起的相关回购争议,分别规定了适用现行条文的规则,不能只按公司成立年份判断适用哪部法律。

六、围绕请求准备材料,不把所有流水都叫分红

需要证明的问题重点材料容易出现的误判
是否具备分配基础连续年度财务报告、审计资料、亏损弥补及公积金记录用营业额、账户余额代替可分配利润
本人适用什么比例实缴凭证、股东名册、章程及全体股东的特别约定只看认缴比例,不核对实际出资和约定
分红是否已经到期具体分配决议、表决记录、支付安排、收款及催告凭证把口头预期当决议,重复索要已付金额
无决议是否存在滥权关联合同、原始凭证、资金去向、异常报酬及经营解释仅凭对方控制公司就推定违法
五年回购条件及期限五年盈利与未分配材料、相关决议、反对票、协商记录把九十日起诉期从谈判结束后起算
回购价格是否合理资产负债、应收款回收情况、对外担保、估值基准及已分红记录把原出资额或注册资本直接当退出价格

公司归还股东真实借款的本金、利息,支付正常劳动报酬,或者报销真实经营费用,不当然属于利润分配。反过来,凭证写着“借款”“管理费”也不当然排除变相分红。应核对款项原始来源、合同、用途及记账处理。主张自己还有股东借款未归还的,应与分红请求分别计算,避免混为同一笔投资收益。

七、提出金额和退出条件时,避免同一利益重复计算

选择继续持股的,可围绕到期决议要求支付;无决议但有滥权线索的,先明确例外请求的事实和金额;选择退出的,则需确定回购依据、股权范围和合理价格。不同请求能否同时提出,取决于各自是否独立成立及程序安排,不能把几种名称叠加就当作增加赔偿。

估值应明确基准日,并处理已决定分配但未支付的红利、尚未分配的留存收益、关联方欠款和潜在债务。如果留存收益已经进入股权估值,再把同一收益全额作为额外分红索要,可能重复计算。评估报告不是越高越好,应说明账面资产是否真实、债权能否收回以及假设是否成立。

协商文件还应写清付款期限、担保、股权交割、名册与登记变更,以及股东借款等独立债权是否保留。公司依法回购后还须在六个月内转让或注销相关股权,不能用一纸“退股收条”替代后续程序。对两江新区股东而言,先把财务基础、决议状态和滥权证据对应到具体请求,才能提出可核算、可履行的解决方案。

本文所涉法条与办案规则应以现行有效版本及个案事实为准。可通过以下官方渠道核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