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债权人已书面放弃房屋抵押,后来反悔能直接要求恢复原来的顺位吗

债权人曾书面表示放弃一套房屋的抵押,后来因借款人未还钱又要求恢复原顺位。主债权尚未清偿,并不当然意味着已经处分的抵押权可以由债权人单方恢复。应核放弃表示是否真实成立、是否属于特定条件安排,以及登记和其他权利人的状态,不能只从借款还在就倒推出担保始终未变。

放弃抵押与收回借款是不同事项

民法典第四百零九条允许抵押权人放弃抵押权或抵押权顺位,并规定有关变更不得损害其他抵押权人的利益。债权人只是确认收到部分款项、同意暂缓执行,还是明确放弃特定抵押,应从文件完整内容、前后沟通和实际办理行为判断。

不能将工作人员一段未经授权的口头安抚,直接解释成全部放弃;也不能在有清楚书面处分及履行材料时,又仅以事后不划算就否定真实意思。涉及附条件释放担保的,应核条件是否真实约定和是否成就,不能事后另添一个对方从未同意的条件。

恢复担保不能跳过现有权利状态

房屋抵押涉及不动产登记。原登记是否已经依法注销、后续是否设有其他抵押或发生转让,应取得相应登记材料。想重新取得抵押,需要依法审查新的担保安排及登记条件,不能只要求在系统里恢复原日期,就当然压过后来合法取得的权利。

如当事人主张原放弃存在意思表示瑕疵、冒用签名或者其他效力问题,应依法提出具体请求和证据。对其能否被否定、处理结果如何影响相关第三人,应分别审查,不把内部纠错申请当成已经重新取得原顺位的证明。

其他保证人的责任也可能受到影响

债务人以自己财产设定抵押,抵押权人放弃该抵押、顺位或变更时,第四百零九条还规定了其他担保人在抵押权人丧失优先受偿权益范围内免除责任的规则,并有其他担保人承诺仍提供担保的例外。因而,释放一项担保不只是债权人与借款人的两人决定,可能影响后续向其他人主张的范围。

计算时要核明房屋价值、抵押范围、顺位和实际丧失的优先权益,不能将全部主债无条件转给保证人,也不能只凭存在放弃行为就断言其他担保一律全部消灭。特定保证方式和期间等问题仍须另行核实。

追款与担保争议应并列整理

可分别准备主债权及余额、原担保与登记资料、放弃文件及权限、后续交易和担保承诺,明确是追讨仍欠款项,还是争议放弃的效力及重新设定担保。已经有效放弃担保,通常不等于一并免除全部借款;没有立即恢复担保,也不代表债权人可以自行占有房屋施压。

先把债和担保两条线整理清楚,再依法选择履行、确认或其他救济,能减少把一次担保释放误认为整笔债务已免除,或者把还款困难误认为可以随时撤回此前处分的两种误解。

参考依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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