租赁房屋危及承租人安全或者健康的,即使签约时已经知道房屋质量不合格,仍然可以依据《民法典》第七百三十一条解除合同。争议重点是危险是否客观存在、与租赁房屋有什么联系,以及如何依法通知和结算,而不是只追问租客当初有没有看房。普通陈旧、装修不喜欢等情况,不能不加区分地当作安全健康危险。
先把质量问题与危及安全健康分开
墙面有污渍、设施老化、使用不方便,可能涉及维修或合同履行,但不当然符合本条条件。主张解除时,应说明具体危险、影响范围和房屋实际使用状态,并提供能支持该判断的材料。不能只凭个人感觉,就认定全部房屋不适合居住。
对于可能存在的结构、燃气、电气或室内环境问题,应根据问题性质及时寻求有相应能力的检查和处理。存在紧急危险时,先采取必要避险措施并联系适当的处置主体,不必为了继续收集证据而留在危险环境中,也不能擅自开展可能扩大风险的试验。
哪些证据能够说明危险与房屋的关系
可保留交付时及问题发生后的照片、视频、维修通知、专业检查或检测资料,以及双方关于隐患的完整沟通。材料应能够识别房屋位置、时间和问题所在;只截取另一套房屋的检测结果,不能替代本租赁物的证据。
需要检测时,应留意检测主体的能力、项目、取样条件和报告范围。对结果有争议,可记录双方提出的具体异议,再考虑共同复核或依法申请鉴定。身体不适的诊疗记录有其证明作用,但不能未经专业判断,就把全部不适归因于房屋并直接计算赔偿。
签过现状接收或风险自担条款,是否就不能退租
第七百三十一条明确考虑了承租人签约时明知质量不合格的情形,因此看过房后自愿承租、按现状交付等文字,不当然排除符合条件时的法定解除权。出租人也不能仅以租金较低,就跳过对客观危险的审查。
但是,承租人仍需证明适用条件。某项现状约定究竟分配的是普通维修、装修和设备更新责任,还是涉及危险,以及是否存在其他合同效力问题,应分别判断。不能把一项条款不影响解除权,扩大为整份租赁合同全部约定均无效。
发现问题后怎样通知出租人
通知应写明房屋、具体隐患、发现时间、现有证据及要求,保留送达记录。决定解除时,应清楚表达解除意思和依据,不宜只发送一句暂时不住了,让对方无法判断是报修、临时外出还是结束租赁。
本条没有要求必须先实际受伤才能解除,也不能机械要求所有危险都等待固定天数维修后再处理。出租人已经完成修复、问题是否仍存在,则属于需要核实的新事实。若双方对危险和解除效力有争议,应依法确认,不能把发送通知本身当成已经取得法院认可。
搬离、交钥匙与结算如何衔接
合理避险搬离后,应及时说明交房安排,记录物品、房屋状态、钥匙和水电读数。无法当场完成共同交接的,保留提出交接的记录及实际情况,避免后续无法说明占有使用何时结束。
租金计算至何时、预付租金怎样退还、押金能否扣除以及是否存在其他损失,应结合解除效力、实际使用和双方责任分别核算。不能一概承诺只要有隐患就退还全部历史租金,也不能不区分原因地将退租都按承租人违约处理。
要求赔偿时,还需要哪些独立证明
解除合同与取得搬家费、检测费、临时住宿费或其他赔偿,不是自动连在一起的结果。主张相关费用,应核实责任依据、必要性、实际支出及与违约或危险的关联,保存合同、票据和付款记录,避免对同一损失重复计算。
出租人收到请求后,也应提供已告知、检查、修复及费用处理的真实材料。双方可先就危险排除、交房和无争议款项作出书面安排,再处理剩余金额争议。协议应明确解决哪些事项,避免把退还一部分押金误写成双方已放弃全部未决请求。
法律依据:《民法典》第五百六十五条、第七百三十一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