房东将租赁房屋真实出售给自己的兄弟姐妹,属于《民法典》第七百二十六条所列的近亲属交易例外,租客原则上不能仅凭承租人身份要求同等条件优先购买。判断时应核实亲属身份、出卖人和实际交易对象,不能把亲戚、朋友等日常称谓都当成法定近亲属,也不能把购买权例外等同于租赁合同立即结束。
兄弟姐妹为何属于例外,哪些亲戚不能直接套用
《民法典》第一千零四十五条将兄弟姐妹列入近亲属范围,同时列举配偶、父母、子女、祖父母、外祖父母、孙子女、外孙子女。第七百二十六条排除了向近亲属出卖房屋时承租人的法定优先购买权。
堂兄妹、表兄妹、叔伯、舅姨等不能只凭也是亲戚就直接套用这一列举范围。对亲属关系有争议的,需要核查真实身份及相应材料,而不是仅凭双方同姓、住在一起或一张家庭聚会照片确定。
出卖人是个人还是公司,不能混淆关系主体
例外所审查的是出租人向近亲属出卖的情形。如果房屋属于公司,对方说买受人是老板的妹妹,并不能当然把公司视为自然人、认定公司也具有这样的亲属关系。
由代理人洽谈或签约的,应核实真正出卖人及代理权限,不能用代理人的亲属关系替代权利人的关系。共有房屋、多名出卖人或者一并出售不同权利的,还需结合各方权利和交易安排具体判断,不能仅凭其中一人的称呼概括全部交易。
买卖、赠与和借名交易,要看真实安排
承租人优先购买权针对出卖租赁房屋。财产因赠与、继承等原因变动,与买卖不同,不能看到产权换名就断言房东必须先让租客购买。但对所谓赠与或亲属买卖存在真实争议的,可以核查合同、价款支付、登记和实际履行等事实。
有人怀疑近亲属只是名义买受人,实际另有购买者时,应提供具体线索并依法取证,不能仅因价格低于自己的预期就认定交易虚假。亲属间价格安排与法律行为真实意思,需要分别分析,避免把猜测写成已经查明的事实。
不能优先购买,是否仍能按原租约居住
购买权与继续承租是不同权利。对依法受保护的租赁,《民法典》第七百二十五条规定的所有权变动不影响租赁效力规则,仍须结合具体租约和房屋状态核查。兄弟姐妹买房自住,不当然成为要求租客立即无条件搬离的依据。
租期是否届满、是否存在依法解除的事由、是否有在先抵押或查封等问题,应另行审查。收到新房主通知后,先要求确认产权、通知权限和付款衔接,再讨论原合同剩余期间及交接事项,避免同时向两人支付同一期租金。
有异议时先取得哪些材料,再明确自己的请求
保留原租赁合同、实际占有使用及付款材料,整理获知出售的时间、通知内容和自己作出的回复。可书面询问买受人身份及近亲属例外的事实依据,并将希望继续承租或参与购买的意愿分别表达。
涉及他人身份材料的,应通过合法途径核查,不宜要求公开与争议无关的个人信息。若事实最终不符合近亲属例外,再审查是否存在其他购买权排除事由、通知义务及同等条件,不能省略这些步骤就要求强行过户。
没有通知租客,是否能够直接撤销房屋买卖
应先判断租客在该笔交易中是否依法享有优先购买权。确有侵害优先购买权行为的,第七百二十八条规定了损害赔偿救济,但也明确不因此影响出租人与第三人买卖合同的效力。因此,不能只凭自己未签字或未收到通知,就宣布交易无效。
原合同若另有明确购买安排,应按条款内容单独分析其效力和责任。协商时将继续租赁、购买意愿和可能的损失列成不同事项,有助于避免把一项不成立的购买要求扩大成全部租金都不必履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