按份共有人向共有人以外的人出售份额,其他共有人主张优先购买,需要满足同等条件并在适用期限内提出。只表示不同意出售,或者只请求买卖合同无效,不等于已经正确行使优先购买权。
一、先确认转让对象确属对外出售共有份额
《民法典》第三百零五条允许按份共有人转让其份额,其他共有人在同等条件下享有优先购买权。物权编解释(一)第九条规定,因继承、遗赠等导致共有份额权利主体变化,其他按份共有人主张优先购买原则上不予支持,但共有人另有约定的除外。因此,整套房屋出售、内部份额流转与对外份额出售,需要先作区分。
二、同等条件不只是报价数字一样
该解释第十条要求综合考虑转让价格、价款履行方式、期限等因素判断同等条件。原买受人一次付款,其他共有人却要求长期分期;或者在同价之外增加转让人承担的费用和义务,可能已实质改变条件。主张购买前,应取得能够确定最终交易条件的材料,并评估自己的履行能力,避免仅作原则性表态。
三、有约定先看约定,无明确约定再看通知
解释第十一条规定,共有人之间对行使期间有约定,按照约定处理;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转让通知包含同等条件且载明行使期间的,依相关规定确定。通知没有载明期限,或者所载期限短于通知送达之日起十五日的,行使期间为十五日。因此,应同时保存通知内容、附件和真实送达时间,不能只记录看到房屋挂牌的日期。
四、没有通知也不是可以无限期等待
转让人未通知时,通常从其他共有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最终确定的同等条件之日起计算十五日;未通知且无法确定何时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最终同等条件的,为共有份额权属转移之日起六个月。不同起点适用于不同事实,不能简单理解为所有案件都有六个月。发现转让后,应及时核实合同条件和登记信息,并留下明确主张的证据。
五、请求内容要体现愿意按同等条件购买
解释第十二条对未在规定期间主张、实质减少价款或增加转让人负担的请求,规定不予支持;仅以优先购买权受侵害为由请求撤销转让合同或者认定无效,也不属于可直接获支持的主张。因此,通知或诉讼请求应围绕实际购买份额展开。只有阻止第三人购买、自己并不愿履行同等条件,难以达到行使优先权的目的。
六、多名共有人都想购买时如何处理
《民法典》第三百零六条规定,两个以上其他共有人主张优先购买的,协商确定各自购买比例;协商不成,按转让时各自的共有份额比例行使。准备材料时,需列明转让前份额、转让份额、各方主张时间及协商结果。交易价款是否已付、份额是否过户及第三人是否参与诉讼,也应向律师完整说明,以便确定具体请求和程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