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南岸二手房卖方违约,定金和违约金能否同时主张?

南岸二手房交易中,卖方收款后反悔,买方通常不能就同一违约行为同时取得定金罚则和约定违约金。但选择定金,并不意味着损失再大也只能拿回双倍定金;选择违约金,也不影响依法要求返还原本支付的钱。真正需要先弄清的,是定金实际交了多少、卖方违约是否达到适用条件,以及买方还要不要这套房。

一、先确认是定金还是订金,二成上限怎样计算

依照《民法典》第五百八十六条至第五百八十八条,定金合同以实际交付为成立条件,数额不得超过主合同标的额的百分之二十。二手房买卖中,应以对应买卖合同的房屋价款为基础核算,不能把合同上写的金额直接当作已经交付的金额。

例如,仅作计算说明:房价一百万元,约定并支付三十万元定金,其中只有二十万元产生定金效力,超过的十万元不能跟着适用双倍返还。若卖方违约且依法解除、应返还全部已付款,适用定金罚则时合计为五十万元,其中三十万元是返还买方原款,二十万元才是定金罚则增加的金额。

只写“订金”“意向金”或“保证金”,且没有约定定金性质,不能仅凭交钱要求双倍返还;反之,也不能只看标题,应结合条款是否明确担保作用和违约后果判断。约定十万元而实际仅交五万元的,通常应依实际交付确定定金数额,再核对法定上限。

转给中介的款项尤其要查清:中介是受卖方授权收取,还是暂时代管、约定条件满足后才划转?应保存授权、三方协议、收据和到账记录。不能看到中介收款,就当然认定卖方已经收受了相同金额的定金。

二、卖方有过错就双倍返还吗,要看违约是否影响合同目的

一般违约定金针对的是不履行或者不适当履行达到不能实现合同目的的情形。卖方明确拒绝出售、要求涨价才配合交易,可能构成严重违约;只是迟交一份可以补齐的资料,则应结合约定期限、催告和实际影响判断,不能把每次迟延都直接套入双倍返还。

最高人民法院合同编通则司法解释第六十七条、第六十八条区分了定金类型和不同违约程度。双方均有导致合同目的不能实现的违约行为时,不适用定金罚则;买方仅轻微违约、卖方却导致合同目的不能实现的,卖方也不能仅凭买方有一点瑕疵就完全免责。不可抗力导致不能履行的,定金罚则另受限制。

买方还应核对自己的付款、贷款申请和过户配合义务。银行没有放款,不当然全归卖方,也不当然全归买方,应查合同如何分配贷款不能办理的风险,以及究竟是谁没有提交必要材料。双方约定的履行先后顺序,会影响“谁先违约”的判断。

如果只签了预约或认购文件,定金担保的是诚信磋商和将来订约,还是已经确定的房屋买卖义务,亦应先识别。主合同无效、被撤销与有效合同违约的返还和赔偿依据不同,不能不审查合同效力就一律计算双倍定金。

三、定金与违约金择一,返还本金不属于重复索赔

同一违约行为既对应定金条款又对应违约金条款时,应选择适用。这里排除的是把两种违约责任重复叠加,不是让买方放弃拿回自己的本金。合同依法解除后,选择违约金的,通常可以同时要求返还已交定金本金及其他应退价款,但不能再加上一份定金罚则收益。

下面仍是计算示意,假设有效定金十万元、约定违约金十五万元、能够证明的违约损失十八万元,且适用相应责任的条件均已满足、已付款尚未返还:

选择方式款项怎样构成需要注意
选择定金罚则双倍返还二十万元,包括十万元本金和十万元罚则金额不是本金之外再赔二十万元
定金加超过部分损失二十万元双倍返还,加超过定金的八万元损失,合计二十八万元十八万元损失须有证据,不能再把全部损失重复加上
选择约定违约金返还十万元本金,加十五万元违约金,暂按约定合计二十五万元违约金是否增加或减少,需提出请求并审查证据
错误叠加方式双倍返还二十万元,再加同一违约对应的十五万元违约金不能只因合同同时写了两项,就要求全部累加

比较方案时,应扣除对方已经退回的本金或者已支付的赔偿,列清“应退原款”和“违约责任”两栏。合同有多项违约条款的,也要核对是否针对不同义务、不同期间和不同损失,不能靠改变请求名称规避重复计算。

四、房价上涨、中介费和租金,怎样证明超过定金的损失

定金不足以弥补损失的,买方可以主张超过定金数额的部分。需要证明的是依法可赔的损失,不是把看房、购房期间所有支出都列给卖方。应说明费用真实发生、由本次违约造成、金额合理,并符合订约时可预见等赔偿规则。

房屋差价可以成为核查重点。依法解除后进行合理替代购房的,要比较替代交易和原合同价格,并解释地段、面积、楼层、装修、交易时间等差异。未另买房的,也可围绕违约后合理期间内履行地的市场价格提供证据,不能挑多年后的最高挂牌价作为当然损失。必要时评估应有明确基准日,挂牌截图也不能直接等同成交价。

中介费用要审查服务合同、实际支付及能否退还;临时租房要解释入住需求、迟延期间及合理租金;贷款办理、搬迁或者已经发生的必要交易支出,也需证明因果关系。尚可退回的费用,应先核实退款情况。律师费能否由卖方承担,应另看合同约定和相应依据,不能默认全部转嫁。

损失还应扣除买方避免支出的必要成本、已获得的补偿,以及自己未合理减损造成的扩大部分。例如,已明确无法继续交易,仍无必要地支付高额长期租金,该扩大部分未必由卖方承担。应持续保存取消订单、申请退费和寻找合理替代方案的记录。

五、违约金可以调整,但没有统一“百分之三十封顶”

违约金低于损失,守约方可以依法请求增加;过分高于损失,违约方可以请求适当减少。审查会考虑损失、交易类型、履行程度、双方过错和履约背景,不能只看合同写了总房价的百分之几,也不能直接用定金百分之二十的上限限制违约金。

合同编通则司法解释所说超过损失百分之三十,是以损失为参照的一般判断标准。例如,损失十万元,违约金超过十三万元,涉及是否过高的审查;它不是最多赔损失的百分之三十,也不是房价百分之三十的统一上限,更不是法院必须将每个案件都降到损失的一点三倍。

卖方请求调低,应承担相应举证责任;买方主张约定金额合理,也应提交损失及违约情节证据。恶意违约方请求减少违约金,司法解释规定一般不予支持。买方可以提交临时加价、转售谋利、反复拒绝履行等材料,但是否构成恶意仍须结合全案认定,不能保证所有卖方反悔案件都足额支持约定金额。

六、还想取得房屋,不能先把解除和继续履行混在一起

如果房屋仍可依法转让,买方也具备履约条件,可以评估请求继续履行、办理过户,并就迟延造成的独立损失或者约定迟延违约金提出请求。取得房屋与赔偿“始终未取得该房屋”的全部差价利益,通常不能不作区分地同时计算。

卖方不是只要愿意双倍返还定金,就当然可以买断买方的履行请求。只有合同确实约定了解约定金等相应解除安排,才需按该约定审查。房屋已涉及第三人权利、查封或其他履行障碍的,则应具体判断能否排除,不能承诺起诉后必然过户。

选择解除的,应核对约定或法定解除事由、必要催告及通知送达。并非发出一封解除函,对方不回复,合同就必然解除。解除后的退款、违约责任及已发生费用应分别清算;协商收回部分钱款时,也要写明是否仅收取部分退款,避免无意签下“双方再无争议”的全面和解条款。

解除权的行使期限与退款、赔偿请求的诉讼时效也不是一回事。法律没有规定、合同没有约定解除权行使期限的,通常应在知道或者应当知道解除事由之日起一年内行使;经对方催告后在合理期限内仍不行使的,也可能丧失解除权。因此,长期协商期间仍应单独核对期限,不能认为只要一直发消息,就能无限期保留全部选择。

七、按交易时间线整理证据,再确定起诉金额

建议依次整理合同及补充协议、定金实际交付、双方履行节点、卖方拒绝或迟延的证据、催告和解除材料,最后附损失明细及计算式。银行流水要与收据对应,聊天要显示参与人身份和完整上下文,贷款审批资料、过户预约及到场记录则用于说明自己是否按约配合。

最高人民法院民事诉讼证据规定对电子数据的提供和真实性审查作了规定。应保存原始手机、完整聊天及可核验的转账记录,不要只留裁剪截图,也不要为补齐证据倒签收条。对卖方、中介各自说了什么、收了什么钱,应分别列明,不能默认中介与卖方承担相同责任。

最终请求宜落到具体项目:合同继续履行还是解除、应退本金多少、选择哪种违约责任、还有多少未被覆盖的损失。对南岸二手房买方来说,金额算清、履约过程可核实,比把“定金、违约金、赔偿金”全部写进诉状更有助于解决争议。

本文所涉法条与办案规则应以现行有效版本及个案事实为准。可通过以下官方渠道核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