建设单位委托一家检测机构,签约后发现现场取样以外的试验、数据处理和报告制作都交给另一家公司,原机构只负责盖章收费。原机构解释两家同属一个集团,建设单位也知道,所以不影响合规。对属于建设工程质量检测管理办法范围的业务,应先核查是否存在转包或者违法分包,委托方同意不能使法定禁止行为自动合法。
核清检测范围,再看究竟是谁完成业务
该办法适用于新建、扩建、改建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中的相关质量检测,涵盖结构安全、主要使用功能、进场材料构配件设备和工程实体质量等。普通商品自愿测试、司法鉴定以及其他专业工程,不能只因名称有检测二字便一概套用同一管理要求。
对适用的项目,应从合同、委托单、检测地点、人员和设备使用、原始数据及报告签署等材料核实实际承接过程。不能只看最后报告盖的是谁的章,也不能因为另一家公司提供过某项合法辅助服务,就未经分析直接宣布整包业务已经转出。
同集团不意味着可以共享资质和责任
办法第三十条禁止转包或者违法分包建设工程质量检测业务。两个公司具有股权或者管理关联,并不当然成为同一个检测机构;一家有资质,也不能让另一家借其名义完成本应由其依法承担的业务。
建设单位签署同意书、原机构承诺对结果负责,均不能替代对实际检测机构资质、人员设备和检测过程的合规核查。另一方面,是否构成禁止的转包或者违法分包,要结合实际工作及适用要求认定,不能把合法购买设备、计量校准等事项与整体让渡检测业务混为一谈。
报告盖章并不能补齐真实检测过程
办法还要求检测过程数据、结果数据、影像和报告记录留存,并对真实性、准确性负责。发现业务去向不明时,可要求说明每项检测由谁、在何处、使用何种设备完成,原始记录如何对应试样及最终报告。不能为了统一格式,事后把另一公司的记录改成原签约机构的名称。
如果涉及未取得相应资质、资质过期或者超范围检测,还要按其专门规则处理;不能仅凭发现一次协作,就直接推定所有报告全部虚假或者工程一定不合格。检测活动违法与工程真实质量问题有关联,也各有需证明的事实,不应混成一个结论。
先控制未完成环节,再安排依法核验
对尚未完成的检测,可以要求签约机构解释承接方式并提出合法履行安排,必要时依法调整委托;对已出具的报告,则保存原版本、费用凭证及沟通记录,核对能否用于既定目的。结果利害关系人对检测结果有争议的,可以依办法第二十五条委托共同认可的机构复检,而非私下找人改成合格结论。
业务转包或者违法分包可能涉及主管部门的责令改正和行政处罚。费用退还、重新检测及延误损失,还应结合合同、实际履行、有效检测成果和原因分别处理,不能先承诺只要发现转包就退还全部工程价款。建设单位最应取得的是可以追溯实际承接主体和检测过程的材料,再据此决定纠正、复检及相应责任请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