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设计单位反复修改自己出错的图纸,还能按次收施工配合费吗?

设计单位按合同提供施工配合,发现自己的图纸存在错误后多次到现场修改,又按每次到场收取配合费,建设单位不能只凭“人确实来了”就确认全部应付。要先区分原约定正常配合、修正设计缺陷和建设单位后来增加的新要求,三类工作未必适用同一计费依据。

将到场事项对应到原设计范围

核对设计合同、成果清单、深度要求、施工交底和现场服务条款。合同约定按次收正常配合费,不当然涵盖设计单位修正自身错误也可再收费;但也不能把所有现场解释都先称为设计缺陷。图纸本身符合要求,仅因施工方不熟悉而作正常说明,事实基础不同。

可以按每次到场列明提出人、问题、对应图号、现场结论和处理成果。只记签到人数和日期,难以证明为什么需要配合。最初设计条件、建设单位提供资料是否准确、后续需求有无改变,也应保留,不能全部倒推为设计人员原因。

设计不符合要求,有专门责任规则

民法典第八百条对勘察、设计质量不符合要求或者未按期交付拖延工期等造成损失,规定了继续完善、减收或免收费用以及赔偿损失等责任。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也要求设计单位依法按强制性标准开展设计并对质量负责。

这意味着纠错可能是履行原有责任,而不是一项可以任意新增收费的服务。设计单位是否有过错、原图纸是否确实不符要求及具体责任,仍要结合专业依据。双方签一份到场确认,只确认出勤,未必等于对费用和责任全部作出结算。

新增设计与纠错,应按原因而不是版本数量分开

建设单位新增用途、扩大规模或调整功能,可能产生原范围之外的设计工作;为修正自身错误重出多次图纸,则不宜只按新版本数解释为追加委托。同一文件兼有两类内容时,可按具体项目拆分,写明所改问题和原因。

建设单位原先提供资料不准确,或者其他主体未经确认擅自改动,也可能影响费用和责任分担。不能只拿最后一张图与第一张对比,就认定全部变化均归一方。拟追加服务时,宜在工作开展前明确范围、交付和计费,避免事后用总包价掩盖纠错成本。

停工和返工损失另作证明

因设计差错引起的返工、窝工和其他支出,应说明实际发生、必要性及因果联系,不能把项目全部延期都算在某一次修改上。施工单位发现明显差错仍盲目施工、建设单位接到报告未及时处理等事实,也应一并核查。

减收设计费与赔偿损失可能分别适用,但同一损害不能重复计入。相同人员成本已在某一项目补偿的,不应再次作为另一项目全额请求。双方已有有效和解或费用确认时,也需核对它实际解决了哪些事项,不能把无争议部分和保留争议一并改写。

用问题清单完成有依据的结算

重庆项目业主或施工协作方可将原设计义务、正常配合、差错修复和新增委托分别列项,附图纸版本、会议纪要、专业意见、修改交付和真实支出。存在技术争议时,应通过适当专业途径依法查明,不由一方财务人员凭费用名称定性。

最终结算应能回答每次配合为何发生、属于谁原有义务、是否另行同意收费及还有哪些损失待核。设计单位真实完成额外工作应依法依约处理,属于自身纠错责任的也不能无限转化为按次收费。把履行义务和新增服务分开,比争论“到过现场就该付钱”更有助于形成可执行结果。

依据与延伸阅读

本文所涉法条与办案规则应以现行有效版本及个案事实为准。可通过以下官方渠道核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