项目投标时没有列出某项危大工程,施工中才发现需要专项措施,建设单位认为总价包干,施工方则要求先补完费用再做安全安排。忠县房屋建筑、市政基础设施工程遇到这种情况,应先核漏项事实、清单责任和安全措施,再依法依约处理价款、工期,不能用报价争议替代安全管理。
建设单位列清单,投标人仍需补充完善
现行危大工程安全管理规定第七条要求建设单位组织勘察、设计等单位在施工招标文件中列出危大工程清单,要求施工单位投标时补充完善并明确安全管理措施。清单不完整,既要查招标资料,也要看投标人当时掌握的信息和实际补充情况。
规定第五、六条还涉及地质、水文、周边环境资料与勘察、设计风险说明。应核漏列是已知资料未披露、设计漏项,还是后续真实变化,不能只因清单最初没有一行文字,就认定新增成本全部应由某一方承担。
先确认工程性质和实际风险
收集设计、现场及周边资料,由适当专业人员核查是否属于国家规定的危大工程或超过一定规模情形,是否另有真实现行地方补充。文章不能为赶工自行划定技术门槛,更不能因各方都称小工程,就省略依法应有程序。
把原招投标文件与现在的作业范围逐项对照,标出新增的部位、工况和时间。只有发生顺序和信息来源清楚,才便于判断原报价是否已含相应措施,或是否需要另行变更。
专项方案不能等商务争议结束后再补
规定第十、十一条要求相应施工前编制专项方案并履行审核审查程序,超过一定规模还应依法组织专家论证。施工总包和专业分包的编制、审核分工应按真实结构办理,不用一份费用确认单代替技术审查。
未核实安全条件时,不应为保工期先施工后补手续;也不能把安全措施报价故意抬高,以此掩盖必要措施没有落实。专业方案、许可和现场安全判断由相应有权或专业主体负责,律师不替代其结论。
费用与工期请求要有合同和事实对应
第八条要求建设单位按施工合同约定及时支付危大工程施工技术措施费及相应安全防护文明施工措施费。第十六条还规定,因规划调整、设计变更等确需调整专项方案,涉及资金或工期调整的,建设单位应按约调整。
整理合同计价及风险条款、招标答疑、投标清单、变更指令、方案修改、实际用量和工期影响。不能把所有报价遗漏都等同设计变更,也不能只凭一张总额签证就证明每项新增费用合理。
通知、实施与结算分别留下真实记录
发现漏项后,及时向相应主体书面说明事实、拟采用的合法措施、费用工期依据及需协同事项。保留接收、答复和施工状态;对争议款项与无争议的安全保障义务分别安排,不用事后统一补签掩盖当时履职缺口。
第二十九条对建设单位未列清单、未按约及时支付相关措施费等设置责任,并不表示行政处理会自动确认承包人全部合同索赔。民事请求仍应核主体、约定、损失及因果关系。
委托核查应交出一套变更材料
可形成原资料与漏项对照、专业风险意见、方案审批状态、费用工期计算和通知五组材料。处理目标是确认哪些安全程序必须补齐、哪些款项有合同依据及争议如何解决,不能将漏列清单写成免除各方后续责任的理由。